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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属于共同财产吗

母** 浙江-台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07 06:39:15 477人阅读

什么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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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财产,即结婚前就拿到手的,归个人。
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赔的钱,有特定人身属性,是对受伤者的补偿,属个人。
3.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给一方的财产,按当事人意愿归个人。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有特定个人属性,归个人。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妻书面约定某些财产归个人,也不算共同财产。

2025-11-07 13:1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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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也可书面约定某些财产归个人。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明确,自然归个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是对受伤害方身体和精神的弥补,有特定人身属性,所以归个人。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具有特定个人属性,也归个人。此外,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也遵循相应规定。同时,夫妻可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如果在财产归属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025-11-07 11:1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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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赔、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夫妻通过书面约定某些财产归个人的,也不属于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明确财产属性。在婚前或婚后,对各类财产进行清晰界定,明确其归属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签订书面协议。夫妻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保障各自权益。
3.保存相关证据。对于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证据,如购买凭证、赔偿协议等。

2025-11-07 10:1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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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是在结婚前就已获得,所以其归属明确为个人所有,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人身损害得到的赔偿或补偿,这类财产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受到伤害一方的补偿,保障了受伤害方的个人权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了财产所有者对财产分配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其特定的个人属性,通常仅供一方使用,也属于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法律的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此外,夫妻可以通过书面约定财产归属,若有约定某些财产归个人,也会按照约定执行。

提醒:夫妻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要注意书面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7 09:0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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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财产性质。明确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生活中对财产归属有清晰认知。
(二)签订书面协议。夫妻双方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明确某些财产归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5-11-07 07:41:2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第一,将合伙财产按合伙的形式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共有,没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合伙的特征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本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如果两个以上公民出资经营、劳动,并不意图获利,似乎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的合伙。即使仍将这种合伙作为合伙,那么将这种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又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将合伙财产确定为共同共有,就要增强合伙的团体性,使其个人色彩降低,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合伙的要求。故第三种观点不成立。第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第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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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0 20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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