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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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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婚内买什么才能算自己的财产

苟** 山东-烟台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06 06:09:55 455人阅读

女人婚内买什么才能算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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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用婚前财产购买财产并使其成为个人财产,要妥善保留婚前财产的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资产证明等,确保能清晰证明资金来源,且将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二)他人赠与财产时,要让赠与人明确表示该财产仅赠与女方,最好有书面的赠与协议。
(三)因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补偿时,要保存好相关的法律文书、赔偿协议等,以证明财产的性质。
(四)对于女方专用生活用品,要注意其购买用途和使用情况,保留购买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5-11-06 11:1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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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算女方个人财产:
用婚前财产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能证明资金源于婚前财产的,属个人财产。
他人明确仅赠与女方的,如女方父母出资买且指明只赠女方的财产。
因人身损害获的赔偿或补偿,因其特定人身属性,归女方个人。
女方专用生活用品,如化妆品、贴身衣物等,属个人财产。

2025-11-06 11:0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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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女方婚前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他人明确仅赠与女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些情况购买的财产算女方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用女方婚前财产购买且能证明资金来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仍属女方个人财产。明确仅赠与一方的财产,遵循赠与人意愿归受赠方个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是对受害方身体伤害的弥补,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应归女方个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特定使用属性,也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若大家在婚姻财产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6 10:2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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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的部分财产可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基于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保障了女方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女方个人财产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
1.对于用婚前财产购买的财产,要保留好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交易凭证等,以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
2.他人明确仅赠与女方的财产,应形成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为女方个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3.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要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和赔偿协议,确保该财产的独立性。
4.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要注意区分和保存购买凭证,以证明财产的专用属性。

2025-11-06 09:3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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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女方婚前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若能证明资金源于婚前财产,其性质仍为女方个人财产。这是因为婚前财产的属性不会因婚后的购买行为而改变。
(2)他人明确仅赠与女方的财产,如女方父母出资购买并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有明确指向性的赠与,应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3)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由于其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补偿,所以归女方个人所有。
(4)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其特定的使用对象和用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提醒:证明财产为个人财产时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情况的证据要求有别,建议咨询以作具体分析。

2025-11-06 07:46:48 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应当满18周岁,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即可申请立户。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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