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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