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证据原件不在手中时,可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一方面,可与持有原件一方协商,请求提供原件或出具证明文件;若对方为案件相关方且拒绝提供,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另一方面,若无法获取原件,可收集相关佐证,如复印件、副本、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也会被法院采信,但复印件等证明力较弱。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积极与持有方友好协商,保持沟通,争取获取原件或证明文件。
2.若协商不成,及时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
3.收集相关佐证时,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尽量多收集不同类型证据以增强证明力。
法律分析:
(1)当证据原件不在手中时,与持有方沟通协商是首要选择。通过友好协商,请求对方提供原件或出具证明文件,以确保证据的可用性。若对方是案件相关方却拒绝提供,当事人可在诉讼中借助法律手段,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若对方无正当理由仍拒不提交,法院会根据规定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若无法获取原件,收集相关佐证证据是另一种途径。像复印件、副本、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都可作为佐证。这些证据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样会被法院采信。不过要清楚,复印件等证据的证明力相较于原件较弱。
提醒:
在收集佐证证据时要注重其关联性和合法性。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对证据收集和使用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与持有证据原件的一方沟通,请求提供原件或出具证明文件。若对方是案件相关方且拒绝,在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若对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法院会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二)无法获取原件时,收集与原件相关的其他证据佐证,像复印件、副本、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只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一定证明标准,法院也会采信,但复印件等证明力较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1.若证据原件不在手中,先和持有方沟通,让其提供原件或证明文件。若对方是案件相关方却拒绝,可在诉讼时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若对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法院会认定书证内容真实。
2.若拿不到原件,可收集相关证据佐证,像复印件、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只要形成完整证据链,能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也会采信。不过,复印件等证明力较弱。
结论:证据原件不在手时,可先与持有方沟通协商,对方拒绝提供可申请法院责令提交;无法获取原件可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佐证。
法律解析:在证据原件缺失的情况下,法律提供了相应解决途径。与持有原件一方沟通协商是较为温和的方式,若对方为案件相关方却拒绝提供,当事人可借助法院的力量,申请责令其提交。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会支持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若实在无法获取原件,通过收集复印件、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样能被法院采信,不过要清楚复印件等证明力相对较弱。如果在证据收集等法律事务上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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