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存续,此时一方借钱买车的债务性质判定需结合实际用途。当车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像家庭日常出行、接送孩子、家庭生意运输等,该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责任。
(2)要是一方买车是供个人专用,如仅用于自己上班通勤且另一方未使用,或者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提醒:
离婚冷静期内涉及债务问题较复杂,不同情况认定不同。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确认借款用途:明确车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像家庭日常出行、接送孩子、家庭生意运输等属于共同用途;若仅为个人上班通勤且另一方未使用则为个人用途。
(二)查看另一方态度:若一方擅自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买车,未经另一方同意,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未解除,一方借钱买车是否为共同债务,要看实际情况。
2.若车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像日常出行、接送孩子、生意运输等,债务一般算共同债务,双方都要还。
3.若车辆仅用于个人,如自己上班通勤,另一方未使用,或一方擅自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借债买车,通常不算共同债务,由借钱一方自己还。
结论: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钱买车,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要看车辆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是共同债务,用于个人专用或超家庭生活所需的一般不是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仍未解除,在此期间若一方借钱买的车用于家庭日常出行、接送孩子、为家庭生意运输等,可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反之,若车辆仅用于个人上班通勤且另一方未使用,或一方擅自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买车,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您在离婚冷静期遇到债务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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