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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纠纷有没有时限

乔* 山东-东营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0.29 23:54:18 341人阅读

遗产分配纠纷有没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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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分配纠纷有时间限制。一般来说,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是谁开始算。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2.诉讼时效会中断。像提出履行要求、对方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效就重新计算。
3.遇到遗产分配纠纷,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2025-10-30 05: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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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遗产分配纠纷有时限,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最长不超二十年,特定情形下诉讼时效可中断。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分配纠纷中,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若从权利受损日起超二十年,法院通常不再保护,但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同时,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在遗产分配出现纠纷时,要及时主张自身权利,避免错过诉讼时效。如果在遗产分配方面遇到难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10-30 03:5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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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分配纠纷存在诉讼时效限制,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2.诉讼时效会因特定情形中断,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建议在遗产分配纠纷发生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尽快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与对方协商、申请调解或直接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2025-10-30 03:1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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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遗产分配纠纷存在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三年。这意味着权利人需在知晓自身权利受损及义务人后的三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比如在某些遗产分配中,若有人认为自己应得份额未得到合理分配,需在此期间采取法律行动。
(2)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即便权利人一开始不知权利受损,一旦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再保护其诉求。
(3)诉讼时效会因特定情形中断,像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醒:
在遗产分配纠纷中,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快主张权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30 02:2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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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收集证据。在遗产分配纠纷发生后,尽快收集与遗产相关的证据,比如遗嘱、财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为后续可能的诉讼做准备。
(二)主动沟通协商。尝试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看能否达成一致的遗产分配方案。
(三)适时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沟通协商无果,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10-30 00:48:5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问:您好,我是广西河池人,在我们家所在的镇上曾经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情:老翁甲有一子三女。老翁甲常年与老伴及儿子生活。老翁配偶由小女儿接去共同生活。老翁儿子因故死亡,家里仅剩老翁。小女儿见此情况,接了老翁去与其生活了半年时间,后因老翁未能适应女儿家的生活而搬回,并与搬回后两个月叫老伴回来与之生活。老翁配偶因病去世。老翁三女有一女(二女儿)曾要了一上门女婿,二人未办有结婚登记,育有一子。我镇普发大水,冲毁了家里的土坯房两间。随后二女儿离家出走,(传该女现嫁外地,登记结婚并有一子)女婿随之亦携子回老家居住,从此未再过问老人的生活。在老翁配偶去世之后不久,该女婿上门要求继承老人的房屋,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等各项,二女儿以其在二姐离家出走后其未照顾老人生活为由予以拒绝,并与大女儿,小女儿二人协议将家里原有的宅基地出售给村中村民,留了老翁居住的房子外,其余的房子及土地一起出租给村中同一村民,租金由该村民一次给付给老翁做生活费用。女婿对此有非议,并霸占女方出租的部分土地未交付给租民,并声称要告三女,要求继承宅基地、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对此我有疑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有缔结婚姻未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之前的承认为事实婚姻,之后的为无效婚姻。像此例中的二女与其原配偶的婚姻成立事实婚姻,但他们自结婚起感情一直不和,二女儿离家超过2年才与别人结婚,这里二女儿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那么法律上是否承认事实离婚或者有事实离婚之说女婿须在配偶死亡之后对老人尽了赡养的才能拥有继承权,但此例中,该女婿并未与二女儿离婚,对于二女儿应得的份额是否要分给他一部分二女儿的份额是否应由她与该女婿共同生育的儿子所有个人认为在父母双方并未完全去世的情况下儿女是没有继承的资格的,但我地风俗如此,若父母年老且有一人去世的,子女开始继承财产。故我的问题中有关与财产争议的均设定为父母双亡。由衷的希望老师能为我解开心中的疑惑,不胜感激!答:对于此纠纷,如果假定父母双亡,那么其二人的遗产由三个女儿来继承,其它人没有权利来继承的。由于二女儿已经构成事实婚姻,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所得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上门女婿对二女儿继承所得的遗产享有部分权利,但其二人所生的儿是没有份额的。还有,上门女婿要想取得继承二女儿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就须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反观本案,该女婿并未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享有继承权。另外,二女儿事实婚姻已经成立,其不应该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再嫁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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