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天津法律咨询 > 河北区法律咨询 > 河北区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再婚后如何确定共同财产

再婚后如何确定共同财产

刘* 天津-河北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27 10:22:53 338人阅读

再婚后如何确定共同财产

其他人都在看:
河北区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河北区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再婚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是共同财产,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

2.一方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为个人财产。

3.确定共同财产,要区分取得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明确财产来源和性质,有书面财产归属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025-10-27 16:45:0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多数财产属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财产等特定财产属个人财产,确定时要区分取得时间、来源性质,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再婚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为个人财产。在实际判定时,财产取得时间是关键,婚前取得多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多为共同财产,财产来源和性质也需明确。此外,若夫妻有关于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应按照约定来处理。在处理再婚后财产问题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如果遇到难以判断财产归属等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7 15:29:30 回复
咨询我

1.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共同财产,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财产为个人财产。
2.为准确确定共同财产,首先要区分财产取得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明确财产来源和性质。若夫妻双方有关于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这样能避免财产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025-10-27 14:44:3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比如通过创业获得的经营利润就属于此类。
(2)继承或受赠财产一般也为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3)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
(4)确定共同财产,要关注取得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明确财产来源和性质。若有书面财产归属约定,按约定执行。

提醒:
处理夫妻财产时,要准确判断财产性质,签订书面财产约定需谨慎合法。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7 13:39:08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再婚后财产归属不明确的情况,夫妻双方可先自行沟通,查看是否有书面财产约定,若有则按约定处理。
(二)若没有书面约定,仔细确认财产取得时间,婚前取得的多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通常是共同财产。
(三)明确财产来源和性质,如继承或受赠财产,看遗嘱或赠与合同是否确定只归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5-10-27 12:05:3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共有怎样确定份额问题解答如下,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前子女可以继承吗

    专业解答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前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在再婚后的夫妇中,他们的婚后财产对于原配偶所生育的孩子依然享有继承权;然而,尽管父母在离婚之后其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将会发生改变,但是这些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遗产。

    2024.10.16 2043阅读
  • 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给成年继女买房可以吗

    专业解答离婚后再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用于购置房产赠予成年继女,得双方都同意。这可不是小事,关系到财产怎么处置,必须双方都同意,可别一个人瞎搞,不然容易有纠纷。要是双方都认可用共同财产给继女买房,那就是合法又和谐的财产管理方式。

    2024.10.06 1481阅读
  • 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立遗嘱才有效

    专业解答二婚家庭立遗嘱时要注意,得把个人权益划分清楚,确保自己的意愿能真实表达。遗嘱的内容和格式都得合法。推荐用公证书、自书或代书遗嘱这些法定形式,能增强法律效力。遗嘱里要把个人财产界定清楚,还得详细规划分配方案,这样才能保障各方的权益。

    2024.10.04 1954阅读
  • 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要给先方扶养费吗

    专业解答在重婚的情况下,法律并不强制夫妻使用共同财产来支付前任子女的抚养费。然而,如果夫妻双方自愿通过协议将部分共同财产用于此目的,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使用共同财产为前任子女支付抚养费用,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

    2024.10.03 1842阅读
  • 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立遗嘱继承

    专业解答再婚后确立了共有财产,那就得把各自的财产份额说清楚。个人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用遗嘱的形式自由分配,形式有很多种,比如自书、代书、公证等等,内容要把真实意愿表达清楚,比如指定子女或者其他人来继承。但是共有财产可不能随便处分。

    2024.10.03 1169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