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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陈* 浙江-嘉兴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0.26 08:21:29 423人阅读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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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通常不能擅自改合同。合同签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改内容得双方协商一致,还得有书面协议。

2.法定变更情况也有。客观情况大变,合同履行不了,双方协商无果,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多给一个月工资,就能解约。

3.单位擅自改合同,劳动者能要求按原合同履行。权益受损,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2025-10-26 11: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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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变更需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法定情形下可解除合同;擅自变更劳动者可要求按原合同履行并维权。
法律解析:
合同订立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内容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即用人单位若要变更需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不过,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达成变更协议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若用人单位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劳动者有权要求按原合同履行。要是劳动者因此权益受损,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如果您在劳动合同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6 10:2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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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订立后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变更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要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2.但存在法定变更情形,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达成变更协议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
3.若用人单位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劳动者可要求按原合同履行,权益受损时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避免擅自变更引发纠纷;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权益受损情况及时依法维权。

2025-10-26 09:4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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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订立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变更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并达成书面协议。这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2)存在法定变更情形,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达成变更协议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这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利益。
(3)若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者有权要求按原合同履行,权益受损时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提醒:
用人单位变更合同内容务必遵循法定程序,劳动者遇到擅自变更情况要及时保留证据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09:1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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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变更合同内容,要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二)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未达成变更协议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
(三)若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劳动者可要求按原合同履行,权益受损时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25-10-26 08:24:45 回复

解答如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但是,除了列举的这些项目,其他项目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等是不是实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目来说,是否任何一点改变就是实质性改变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改变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具体列项规定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通则认为,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通常(但不是必然)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对此总是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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