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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不准确如何赔偿

杨* 海南-海口 消费权益咨询 2025.10.26 06:05:27 383人阅读

商品描述不准确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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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品描述不准确构成商家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法律要求赔偿。当商家存在欺诈时,消费者能获得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若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赔偿,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2)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按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商家进行更换、修理等。在无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能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提醒:
消费者遇到商品描述不准确或质量问题,要及时保留证据,以便维权。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09: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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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消费者遇到商品描述不准确的商家欺诈行为时,可收集好商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证据,如商品图片、宣传资料、聊天记录等。
(二)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要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要求赔偿五百元。
(三)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先查看有无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有则按规定或约定退货、更换、修理;没有则在收到商品七日内可直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及时退货,不符合的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10-26 08:5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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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商家对商品描述不准确,此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法索赔。若商家欺诈属实,消费者能要求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三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有其他规定的依规定处理。

2.若商品质量不符要求,消费者可按国家规定或约定退货、换货、修理。无相关规定和约定时,收到商品七日内可退货;七日后符合解约条件可退货,不符则可要求商家换货、修理。

2025-10-26 08:4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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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描述不准确属商家欺诈,消费者可要求三倍价款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商品不符质量要求,可按规定退货、换货或修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商家对商品描述不准确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若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赔偿。当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若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按此办理;若无,则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七日内可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可退货,不符合则可要求商家更换、修理。若遇到商品描述不准确或质量问题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6 08:3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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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描述不准确构成商家欺诈,消费者可依法索赔。若商家欺诈,消费者能获购商品价款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若商品不符质量要求,消费者可按规定或约定退货、换修。
2.解决措施与建议:
-消费者购物时要仔细查看商品描述,保留好购物凭证。
-发现商品描述不符或质量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要求按法律规定处理。
-若商家拒绝,可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6 07:27:14 回复

【法律意见】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分析如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超级联赛等。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法律依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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