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拍卖:破产清算土地流拍后可重新拍卖,法院会适当降低保留价,降幅不超前次的20%后再次拍卖。
2.三次拍卖:若再次流拍,可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3.变卖与退还:三次均流拍,债权人拒绝或不能接受抵债,法院7日内发变卖公告。60日无人买受且债权人不接受抵债,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结论:
破产清算中土地流拍后,可重新拍卖,降低保留价幅度不超前次的20%;再次流拍可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三次均流拍且相关人不接受抵债,法院应7日内发变卖公告,60日内无买受人且相关人仍不接受抵债,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对于破产清算中土地流拍的情况制定了明确的处理规则。重新拍卖降低保留价能吸引更多竞买人,促进土地成交。再次流拍后给予第三次拍卖机会,增加了土地处置成功的可能性。若三次都流拍且相关人不接受抵债,通过变卖公告尝试寻找买受人,若仍无法成交则退还财产,不过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如果您在破产清算土地流拍处理方面遇到具体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1.破产清算中土地流拍后处理方式具有明确的流程和规定。法院为推动土地处置,会在每次流拍后采取不同策略。
2.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首次流拍后,法院会重新拍卖并酌情降低保留价,不过每次降低幅度不超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若再次流拍,可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三次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等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债时,法院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变卖公告。自公告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分析:
(1)破产清算中土地首次流拍后,法院会重新组织拍卖,同时会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幅度有限制,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2)若重新拍卖还是流拍,可在六十日内开展第三次拍卖。
(3)三次拍卖都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该土地抵债时,法院要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的,会解除查封、冻结,将土地退还被执行人,不过有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提醒:破产清算土地流拍处理程序复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涉及各方利益,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重新拍卖:法院可酌情降低保留价再次拍卖,每次降低幅度不超前次保留价的20%。
(二)二次流拍后处理:若再次拍卖仍流拍,可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三)三次流拍后处理:三次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等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变卖公告。自公告起60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的,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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