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年找不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可被收养 根据《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同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 公告满30日,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儿童及相关材料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尽快为儿童办理入院手续并申报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机关经查找,1个月内未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出具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12个月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一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
二、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所需条件 若要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收养人需出具以下条件: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包括收养人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内容。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三、收养后解除收养关系需同时满足三条件 《通知》明确,要解除收养关系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到该儿童;
(2)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 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的,如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且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四、收养关系确认无效后抚养费的补偿纠纷问题 收养关系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人身关系的同时要处理财产关系,即抚养费补偿问题。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麻烦,必须引起重视。 一些收养人进行诉讼时,在主张抚养费的同时,尤其是对抚养对象系婴幼儿的被收养人,往往提出对方还须承担误工费,理由是婴幼儿没有母乳供养,全凭喂养奶粉及专人日夜照料。笔者认为,抚养年龄较小的被收养人虽然确实会耽误工作,从而影响收入,但因收养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毕竟不同于其他民事行为,如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此类债务履行可以要求全部履行。而收养之债则可能适用补偿原则,而不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处理,不仅包含法律因素,而且还包含道德因素,不可能采取“五两换半斤”的机械式补偿。当然被抚养人是婴儿时,虽然对收养人的误工费不能直接支持,但可以采取适当提高抚养费比例的方法予以解决。 在因收养关系无效引起的抚养费补偿纠纷诉讼中,补偿的主体当然是送养人,但由于送养的情况复杂,主要由夫妻二人共同送养、由夫或妻单独一人送养、由其他亲属送养等。夫妻二人或其他亲属送养,抚养费的承担主体确实比较简单,即由共同送养的夫妻承担补偿抚养费的义务。其他亲属作为送养人,由该亲属承担补偿抚养费的义务。由丈夫或妻子一方单独送养的情况确认抚养费补偿主体较为复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送养,如果夫妻双方无特殊矛盾,收养方有理由相信送养行为是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则该送养行为适用表见代理,即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抚养费补偿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的关系处于特殊时,单独一方将子女送养他人被确认无效,虽然丈夫或妻子一方在送养过程中有过错,但由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及对外的连带责任关系,夫妻均应当为抚养费的补偿主体。 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一般双方均违反了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亦是说双方均有过错。那么送养人补偿收养人的抚养费在法定数额内是全部补偿还是部分补偿呢?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倾向: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过错原则,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由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负担;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由送养人按法定数额全部补偿。 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送养人承担。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
根据规定《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规定,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如被收养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通知》还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
1、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
2、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
但是,如果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收养打拐儿童解除收养关系的回答。
专业解答参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从犯定罪,取决于其角色和情节严重程度。协助、煽动或提供便利者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或共同犯罪者,并依法追责。但从犯量刑可能较轻,具体刑罚根据主犯罪行和法律规定裁决。
专业解答参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从犯定罪,取决于其角色和情节严重程度。协助、煽动或提供便利者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或共同犯罪者,并依法追责。但从犯量刑可能较轻,具体刑罚根据主犯罪行和法律规定裁决。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涉及以出卖为目的,通过拐骗、绑架等方式对妇女、儿童实施犯罪。如果收养行为以金钱交易为基础,且收养者知晓或应知儿童是被非法拐卖的,则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然而,若收养行为非出于经济利益,收养者对儿童来源不知情,则不构成该罪。判断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需综合实际情况分析。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涉及以出卖为目的,通过拐骗、绑架等方式对妇女、儿童实施犯罪。如果收养行为以金钱交易为基础,且收养者知晓或应知儿童是被非法拐卖的,则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然而,若收养行为非出于经济利益,收养者对儿童来源不知情,则不构成该罪。判断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需综合实际情况分析。
专业解答拐卖儿童罪收养人将会按照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进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当然了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属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这样的一种行为,如果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过程当中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是伤害的话,将会按照刑事法律当中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解析 收养拐骗儿童犯罪,法定的收养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是从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手中收养的,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收养被拐卖的儿童应该是收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解析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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