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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在外欠债老婆不知情要还吗

罗* 广东-汕尾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0.25 08:22:54 376人阅读

老公在外欠债老婆不知情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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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老公所欠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像日常的衣食住行开支,即便老婆对此不知情,依据法律规定,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婆具有偿还义务。这是因为家庭生活开支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双方都从中受益。
(2)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老婆通常无需偿还。例如老公私自借钱用于个人赌博等非法活动,这类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老婆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提醒:在面对债务问题时,要注意留存债务用途的相关证据。不同家庭的债务情况不同,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5 14: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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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老公所欠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日常衣食住行等开支时,即便老婆不知情,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老婆有偿还义务。建议老婆积极与老公沟通债务情况,共同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二)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又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老公私自借钱用于个人赌博等非法活动,老婆无需偿还。老婆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用途证明、老公参与非法活动的证据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0-25 12:4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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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老公所欠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衣食住行等方面,即使老婆不知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婆有义务偿还。

2.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老婆通常无需偿还。比如老公私自借钱赌博,老婆不用担责。

老婆是否要还老公债务,重点在于债务用途及是否符合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2025-10-25 12:0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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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公在外欠债老婆不知情是否要还,取决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债务用途及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像日常衣食住行等开支,即使老婆不知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婆有偿还义务。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老公私自借钱用于个人赌博等非法活动,老婆一般无需偿还。在面对复杂的债务问题时,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细致,实际情况也千差万别。如果对夫妻债务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5 10: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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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在外欠债老婆不知情是否要还取决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衣食住行等开支,即便老婆不知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婆有偿还义务。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老婆通常无需偿还,像老公私自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老婆不用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明确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老婆若发现老公有大额举债情况,要及时了解债务用途,维护自身权益。
3.若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咨询律师、申请司法调解等解决。

2025-10-25 09:48:3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虽然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在离婚后,只有一方能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就司法实践来说,离婚后,为了避免与对方有过多的接触,一般而言,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此时,一、外公外婆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和孙女,则应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的许可才可以。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三、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三)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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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4 57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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