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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判定条件是什么

郑** 江苏-扬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25 08:49:37 422人阅读

正当防卫判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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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判定需严格符合多方面条件。起因上要有客观真实的不法侵害,时间上防卫要在侵害正在进行时,对象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意图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若明显超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过,面对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无需担责。
3.解决措施和建议:民众应增强法律知识学习,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条件界限,避免因不懂法而不敢合理防卫或错误防卫。执法司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10-25 11:0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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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正当防卫判定的起因条件是存在客观真实的不法侵害,若只是主观臆想并不存在实际侵害,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要求防卫行为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提前防卫或事后报复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3)对象条件明确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无关第三人进行防卫。
(4)意图条件强调防卫人需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识,若出于伤害对方的故意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属于防卫过当,但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

提醒:判定正当防卫较复杂,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定自身行为性质。

2025-10-25 11:0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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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正当防卫时,要确认不法侵害是真实发生的,不能凭主观想象。遇到可能的侵害情况,先冷静观察,判断是否真的存在不法行为。
(二)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如果发现侵害即将结束或已经结束,就不应再进行防卫。
(三)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能对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攻击。
(四)实施防卫行为时,要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不是故意去伤害对方。
(五)防卫行为不能过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采取更有力的防卫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5-10-25 09:5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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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因:必须存在客观真实的不法侵害,而非主观想象。
2.时间:防卫行为要在不法侵害进行时实施,不可提前或事后防卫。
3.对象: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意图:防卫人需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而非故意伤人。
5.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属防卫过当,应担责但可减免处罚。对严重暴力犯罪防卫致侵害人伤亡,不算防卫过当,无需担责。

2025-10-25 09:0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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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正当防卫判定需符合起因、时间、对象、意图和限度五个条件,防卫过当要负刑责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防卫致侵害人伤亡不算防卫过当。
法律解析:
判定正当防卫,需从多方面考量。起因上,要有客观真实的不法侵害;时间上,防卫要在侵害正在进行时;对象需针对侵害人本人;意图应是保护合法权益;限度上不能明显超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若超出限度致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需担责但可减轻或免罚。而面对行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防卫致侵害人伤亡无需担责。这既保障公民自卫权利,也防止权利滥用。若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把握不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5 08:52:17 回复

解答如下,。[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第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第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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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3 1952阅读
  •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

    专业解答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2024.09.13 1243阅读
  • 正当防卫符合的条件

    专业解答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24.09.13 18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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