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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陈* 新疆-塔城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0.24 08:56:13 426人阅读

律师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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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律师自身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侵害,当事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常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在侵权纠纷以及部分合同纠纷,像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严重违约致使游客精神痛苦的案件里,只要符合相关构成要件,当事人能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赔偿数额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方式、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提醒:
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情形,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4 13: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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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应明确自身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重点关注代理当事人是否符合主张条件。
(二)当代理自然人案件时,查看其人身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有无受损,若有则可考虑主张赔偿。
(三)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案件,一般不建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在侵权纠纷、特定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判断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符合则可向法院请求赔偿。
(五)在主张赔偿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方式、过错程度、造成后果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5-10-24 12:4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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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不能自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代理的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
2.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特定物被侵害时能请求赔偿,法人等一般不行。
3.侵权、部分合同纠纷等案件中,符合条件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
4.赔偿数额会根据侵权方式、过错程度和后果等因素来定。

2025-10-24 11:3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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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自身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代理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主张。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常不能主张。在侵权纠纷、部分合同纠纷(如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严重违约致游客精神痛苦)等案件中,只要符合相关构成要件,当事人就能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会综合侵权行为方式、过错程度、造成后果等因素来确定。所以,律师个人不具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但可以帮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不清楚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4 09:5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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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能自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代理的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法定情形指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像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常不能主张。在侵权纠纷、部分合同纠纷中,符合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赔偿,比如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严重违约致游客精神痛苦的情况。赔偿数额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方式、过错程度、造成后果等因素。
1.当事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遇到相关侵权及时收集证据。
2.律师应在代理案件时,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条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建议。
3.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依据法律和相关因素确定合理赔偿数额。

2025-10-24 09:34:20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中并没有子女非亲生这一项,也就是说对此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在法律界有两种意见,下文通过案例来进行相关介绍。李某(女)在1月与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在2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张三。张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悦之中,可数个月过去,张某发现孩子张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可疑,于是张某于5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张三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某十分愤怒,向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是否应该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为,但是婚后李某并无不忠行为,再者张某很快就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没有支付多少抚养费,也没有给张某造成多大损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李某不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张三,相当于给张某带了绿帽子,对张某的精神方面确实造成了伤害,张三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同时,李某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也构成了抚养欺诈,造成了张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李某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某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李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认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张某就有权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但需要提供造成张某精神损害的证据。根据案情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张三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使张某承担了张三的抚养义务,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也对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证明造成张某一定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最明显的证据。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是否要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从婚姻法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后,李某应该按照确定的金额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提出《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成合意。否则,视为放弃赔偿请求权。二、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1、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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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3 13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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