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所有驶离现场的行为都被认定为逃逸,有6种情况不认定为逃逸。主要基于对事故处理的合理性、人道主义救助以及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
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且留下真实信息,即便一方反悔报案也不认定逃逸,因为有协商解决意愿且合理处理了事故。
2.为及时抢救伤者,标明位置后驶离并及时报案,基于人道主义救助优先原则。
3.将伤者送医后,因筹措医疗费用经同意暂时离开,留下信息并按时返回的,不认定逃逸。
4.因自身受伤需就医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属特殊情况。
5.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而驶离,主观上无逃逸故意。
6.因可能受人身伤害被迫离开现场,也不认定逃逸。
建议当事人遇到事故时,尽量留存相关证据,如协商记录、医院证明等,以证明自身行为符合上述不认定逃逸的情况。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且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还留下真实信息,即便一方反悔报案也不认定逃逸,因为其有合理处理事故和协商解决的意愿。
(2)为及时抢救伤者,标明位置后驾车驶离并及时报案不认定逃逸,这是基于人道主义救助优先的考量。
(3)送伤者到医院后,因筹措医疗费用经同意暂时离开,留下真实信息并按商定时间返回,也不认定逃逸,保障了伤者救治的资金需求。
(4)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并非主观逃避责任,所以不认定逃逸。
(5)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而驶离现场,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认定为逃逸。
(6)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被迫离开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下离开并非逃避法律责任,不认定逃逸。
提醒:在事故发生后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对事故处理及逃逸认定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情况一: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这种情况不算逃逸是因为当事人最初有合理处理事故和协商解决的意愿。
(二)情况二: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基于人道主义,救助伤者应优先。
(三)情况三: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因筹措医疗费用暂时离开,经伤者或家属同意,留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返回。这是合理的处理方式。
(四)情况四: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因自身受伤无法及时报案符合常理。
(五)情况五: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主观上无逃逸故意。
(六)情况六: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出于自身安全考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以上不认定逃逸的情况均不符合此条规定的逃逸情形。
1.双方对事故无争议,自行协商解决并留真实信息,一方反悔报案,不算逃逸,因已合理处理且有协商意愿。
2.为救伤者,标明位置驾车离开并及时报案,不算逃逸,是人道主义救助优先。
3.送伤者就医后,经同意留信息暂离筹钱并按时返回,不算逃逸。
4.受伤就医未及时报案,不算逃逸。
5.有证据证明不知事故发生而驶离,不算逃逸。
6.因可能受人身伤害被迫离开,不算逃逸。认定逃逸需从实际出发,审慎判断。
结论:有6种情况不认定为逃逸,分别是协商解决后一方反悔报案、为救伤者驶离现场并报案、送伤者就医后因筹费用经同意离开又返回、因受伤就医未及时报案、不知事故发生驶离现场、因可能受人身伤害被迫离开现场。
法律解析: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逃逸的认定需严谨。对于第一种协商解决的情况,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且留真实信息,表明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反悔报案不应认定逃逸。为救伤者驶离现场,是基于人道主义救助优先的原则,生命救治刻不容缓。送伤者就医后筹费用经同意离开再返回,体现了对伤者负责的态度。因受伤就医未及时报案以及不知事故发生驶离现场,并非主观逃避责任。而因可能受人身伤害被迫离开现场,是为了保障自身安全。这些不认定逃逸的情况体现了法律从实际出发,审慎认定逃逸行为。若在交通事故中遇到类似复杂情况,不确定是否构成逃逸,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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