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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怎么找到对方证据

唐* 江苏-扬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0.24 02:09:37 475人阅读

诈骗罪怎么找到对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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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诈骗罪证据可从多方面入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被害人陈述都是重要证据类型。书证能体现沟通与资金往来,证人证言可从知晓情况者处获取,视听资料直观展示诈骗场景,被害人陈述需详细记录被骗信息。

为有效收集证据,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书证时,保留双方聊天记录、交易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明沟通和资金往来情况。
2.寻找知晓诈骗过程的人,获取证人证言。
3.保留通话录音、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直观呈现诈骗场景。
4.详细准确记录自己被骗的经过、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
5.确保证据收集合法合规,不使用非法手段。
6.若收集证据有困难,可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利用其专业侦查手段和权力调查取证。

2025-10-24 07: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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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书证是重要证据类型,聊天记录能展现诈骗双方交流内容,交易合同可明确诈骗涉及事项,转账记录直接体现资金流向,这些都为认定诈骗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2)证人证言可补充诈骗过程细节,知晓情况的人提供的说明能从旁印证诈骗事实。
(3)视听资料能直观再现诈骗场景,通话录音可记录诈骗者的言辞,监控视频可记录诈骗发生的环境和大致经过。
(4)被害人陈述是核心证据之一,详细准确记录被骗经过等信息,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同时,收集证据必须合法,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法律效力。若收集困难,可借助公安机关专业力量。

提醒: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避免因证据获取方式不合法影响案件。不同诈骗案情证据收集重点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4 06:3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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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书证时,仔细整理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包括文字、图片等;交易合同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转账记录可从银行或支付平台获取。
(二)寻找证人时,要找与案件关联且能客观描述情况的人,让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证言。
(三)保留视听资料时,确保录音、视频清晰,能反映关键事实,且来源合法。
(四)被害人陈述要做到真实、详细,可先自行梳理再准确记录。
(五)收集证据严格依法进行,不采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若遇困难,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025-10-24 04:3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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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诈骗罪证据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收集书证,如聊天记录、交易合同、转账记录等,能反映沟通和资金往来情况。
2.获取证人证言,让了解诈骗过程的人提供情况说明。
3.保留视听资料,像通话录音、监控视频,可直观呈现诈骗场景。
4.记录被害人陈述,详细写下被骗经过、时间、地点和金额等。
收集时要合法合规,若有困难,可求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2025-10-24 04:1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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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集诈骗罪证据可从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等方面着手,且要合法合规,遇困难可寻求公安机关帮助。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书证如聊天记录、交易合同、转账记录等,能反映诈骗行为中的沟通与资金往来;证人证言可让知晓诈骗过程的人提供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像通话录音、监控视频能直观展现诈骗场景;被害人陈述详细记录被骗经过等信息也十分重要。收集证据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若在证据收集上存在困难,公安机关具备专业的侦查手段和权力,能协助调查取证。如果在收集诈骗罪证据方面还有疑惑,或是不确定某些证据是否有效等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4 03:52:18 回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什么是婚外情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俗称偷情。通常表现为背着老婆(或丈夫)及家人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常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外情一般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发展为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家破人亡,人财两空。婚外情一词的含义因人而异,有些人用来形容的行为在另一些人看来并不适用。显然,女性较为倾向将婚外情界定为一种具有感情深度的关系,把自然发生的婚外性行为视为拈花惹草或是红杏出墙。甚至不忠这个看似明确的语词,定义也不一致。在男性中,有半数觉得在外地出差跟女郎发生性关系,并不算是真的不忠。在他们看来,不忠的定义是喜爱别的女人,经常与她约会,把部分家庭收入花在她的身上。这些定义上的暧昧不明,部分原因是对于我国婚外情的频率,以及对于最常见的婚外情形式,缺乏一致的专业意见。有的原告在向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二、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2、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为宜;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因一方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九江律师解说:第三者一直是婚姻家庭里的杀手,也是一直挑动“妻子们”敏感神经的人,婚外情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人们的观念中,婚外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常常带给家庭的破裂。此外,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处理不好就会成为婚姻生活中的定时炸弹,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那么一方有婚外情,能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吗?婚外情的责任如何来追究?婚姻中的另一方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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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6 1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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