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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可不可以是亲属

唐* 河南-新乡 家事纠纷咨询 2025.10.24 04:14:30 326人阅读

民事诉讼证人可不可以是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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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证人可以是亲属,法律未禁止亲属作证,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且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都有作证义务。但亲属证言证明力通常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法院认定证人证言会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会考量亲属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因素。
3.若只有亲属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难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为证明待证事实,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建议当事人提供亲属证言时,尽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法院审查时应全面、客观考量各种因素,确保对证言证明力的判断准确合理。

2025-10-24 06: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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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民事诉讼里,亲属具备成为证人的资格。因为法律未对亲属作证作出禁止性规定,只要了解案件情况且能正确表达意思,就有义务作证。
(2)然而,亲属与当事人存在特定关系,其证言证明力通常比其他证人证言低。法院认定证人证言时,会全面审查案件的所有证据。
(3)法院考量因素众多,包括亲属和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
(4)仅有亲属证言,若无其他证据佐证,难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与其他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才更利于证明待证事实。

提醒:民事诉讼中使用亲属证言时,要意识到其证明力有限,建议收集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4 05:4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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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亲属作为证人,要尽量收集其他类型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等,与亲属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在提供亲属证言时,主动向法院说明亲属与当事人的关系,避免后续因隐瞒关系影响证言可信度。
(三)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增强亲属证言的可信度,比如提供证人感知案件情况的合理性说明,证明其记忆和表达能力良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5-10-24 05:2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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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里,亲属能当证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且能正确表达意思,就有作证义务,法律未禁止亲属作证。

2.但亲属和当事人有关系,其证言证明力通常比其他证人低。法院认定证言时,会综合全案证据审查。

3.法院会考量亲属与当事人利害关系、证人感知等能力。仅有亲属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难单独认定事实,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2025-10-24 05:1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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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中证人可以是亲属,但亲属证言证明力通常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一般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且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都有作证义务,所以亲属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人。然而,因为亲属与当事人存在特定关系,法院认定证人证言时会综合全案证据审查。会考量亲属和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若只有亲属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难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在诉讼中要尽量收集更多不同类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才更利于证明待证事实。如果您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0-24 04:57: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免证事实的范围:(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3)推定的事实;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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