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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会怎样处罚

余** 浙江-宁波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10.23 07:01:59 467人阅读

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会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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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谋利,或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大、情节较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谋利,或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和受贿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0-23 11: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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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利用职务谋取利益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罪名,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依数额和情节而定。
法律解析:
法律对利用职务谋取利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根据贪污或受贿数额及情节,会被处以不同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到更重的刑罚。非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受贿行为,同样依据数额和情节进行量刑,最低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严重的可能面临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如果您遇到与利用职务谋取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是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10-23 11:0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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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谋取利益的行为性质恶劣,处罚因人员身份和情节不同而有差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可能触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些罪名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量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等。

为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使其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严重后果。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利用职务谋取利益的行为。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形成有力震慑。

2025-10-23 09:1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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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谋取利益,涉及贪污罪和受贿罪。根据情节轻重,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谋取利益,涉及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按数额不同,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情节,处罚与职务侵占罪类似。

提醒:
利用职务谋取利益是严重违法行为,不同主体和情节对应不同罪名和处罚。若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因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3 08:1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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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廉政教育和审查。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应树立正确职业观,不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物或收受贿赂。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和业务流程。
(三)一旦发现利用职务谋取利益行为,及时收集证据并向相关部门举报,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5-10-23 07:51:23 回复

您好,关于谋取利益和谋取非法利益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2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文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维护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许诺既可以是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贿人。因为不管是直接许诺还是间接许诺,都使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于的职权或职权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人们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印象,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当然,虚假许诺构成罪是有条件的: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犯。其二,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属于的问题。其三,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四,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1、作为、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作为或。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运用中,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其出了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的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3、时空分离型。贿赂前或者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如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甚至向仕途前途远大,有望提拔到更高职务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4、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

【法律意见】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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