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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权责任的承担要件有哪些

佘** 甘肃-武威 其他侵权咨询 2025.10.23 06:32:54 498人阅读

构成侵权责任的承担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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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判定一般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需全面审查四个要件。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该不利后果与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
(二)判定特殊侵权责任时,要明确其适用的归责原则。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重点关注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先假定行为人有过错,由其证明自己无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10-23 11: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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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侵权责任承担需四要件:有加害行为,即做了侵犯他人权益之事;有损害事实,因加害行为致人身或财产受损;加害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损害由其引发;行为人有过错,含故意和过失。

2.特殊侵权责任承担无需上述要件全具备。部分适用无过错责任,不管有无过错,行为致损就要担责;部分适用过错推定,先假定有过错,无法自证无错就担责。

2025-10-23 10:3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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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责任承担要件分一般和特殊情况,一般需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特殊情况部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部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解析:
一般侵权责任中,加害行为是侵权的起始,若没有此行为就不会引发后续责任。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果关系明确了损害由加害行为导致,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关键。行为人过错体现了其主观上的可责难性。而特殊侵权责任打破了一般要件的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保护受害者,让行为主体对损害后果负责,即便其无主观过错。过错推定原则则将举证责任倒置,促使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若遇到与侵权责任相关的问题,情况复杂难以判断责任归属,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3 10:0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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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承担分一般和特殊情况。一般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四个要件。加害行为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损害事实是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指损害由加害行为引发,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特殊侵权责任无需同时具备上述要件。部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部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若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需担责。
3.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可能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要提高法律意识,在行为前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受损方应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准确区分一般和特殊侵权责任,依据不同原则公正裁判。

2025-10-23 09:0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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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是基础,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权益的行动。比如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
(2)损害事实是关键,它体现为因加害行为给他人带来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结果,像身体受伤或财物受损。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只有损害是由该加害行为引发,才符合构成要件。
(4)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明知行为会造成损害仍为之,过失则是应当预见却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特殊侵权责任有不同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就要担责。过错推定原则先假定行为人有过错,其需自证无过错,否则担责。

提醒:在遇到侵权纠纷时,要准确判断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不同情况责任认定和举证要求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0-23 08:02:5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虚假广告中的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存在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一)代言人实施了虚假代言的侵权行为代言人在广告中针对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了虚假的、夸大的、片面的介绍、宣传和推荐,即构成虚假代言的行为。根据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不得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虚假宣传。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可以认为代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代言广告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代言人的知名度等做广告,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这可以称为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比如代言人在广告中称“某某品牌,我信赖”、“感冒了就喝某某某颗粒,暖暖的很贴心”等。另一种是利用代言人的影响力和说服力,以出演角色包括使用台词的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性能或者购买使用的必要性,增加自己企业、产品广告的真实性,可以称为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比如某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称“20年的老胃病,喝了3个疗程就好了;短时间内康复老胃病、老肠炎;让你烂胃变好胃,烂肠变好肠”、“3天溶栓,30天通脑,3个月治好中风偏瘫,5到8年不复发”?T等。此外《202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中要求严厉查处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其中广告的出演者亦属该类代言行为。针对代言行为以上两种形式进行分析,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并不针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介绍,只是利用代言人自身的知名度进行宣传,该类广告内容简单,有时甚至只有一张代言人的肖像或者签名照,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不存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因此不属于虚假广告。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代言人往往针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内容较多。如果违反了广告法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即构成虚假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侵权行为即告成立。(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这里的损害后果是指因虚假广告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的或必然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广告主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消费者丧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有关消费者权益、损害后果及赔偿的范围的界定,应结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三)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产品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虚假代言行为促使消费者购买了相关产品或接受了相关服务,并由此而造成损害,即可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当然,生活中部分消费者并非由于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其一,受害消费者是否将产品代言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根据生活经验判断,没有受虚假广告影响的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虚假广告的存在,或者购物不是基于广告的影响,因此一般不会代言人,而诉请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消费者一般是基于虚假广告的一定影响才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其二,虚假广告的失真程度。如果广告中只是个别的、非关键的内容失真,该失真内容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则应认定因果关系不成立,反之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其三,虚假广告中产品代言人的出演状态或所起的作用。如果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只是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对商品作了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而虚假广告中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即虚假宣传)是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以添加其他画面、视频、音频制作的,代言人并没有出演角色、使用台词,则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如果代言人出演了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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