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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帅律师

郑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第四届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普通犯罪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事业导师,至今执业十年以上。服务客户方面:该律师曾在长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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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帮助行为包括什么内容

雍** 山东-烟台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23 02:22:00 344人阅读

洗钱罪的帮助行为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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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钱罪的帮助行为是为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而提供协助,本质是使犯罪所得合法化,这些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资金监测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异常交易及时报告。
-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行为。
-公众需增强法律意识,不随意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避免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2025-10-23 06: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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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洗钱罪的帮助行为旨在为特定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是常见方式,不管是提供现有合法账户,还是开设新账户,都为洗钱提供了便利途径。
(2)协助财产转换行为,将实物资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模糊了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
(3)利用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借助金融系统的支付手段,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借助金融机构实现犯罪资金的跨境转移,增加了追查难度。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如虚构交易等,通过复杂手段使犯罪所得合法化。

提醒:不要为他人提供账户或协助资金操作,若涉及类似情况无法判断合法性,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0-23 05:0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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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洗钱罪相关法律规定,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洗钱罪的帮助行为,避免在不知情情况下触犯法律。
(二)谨慎对待资金账户,不随意将自己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也不为他人开设新账户用于不明资金往来。
(三)在涉及财产转换、资金转移等业务时,要对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参与协助将犯罪所得转换或转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0-23 04:0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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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钱罪的帮助行为,是为掩饰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和性质提供协助。
2.提供资金账户,把自己合法账户给洗钱者用或帮其开新账户。
3.协助财产转换,像把实物资产变卖成现金等。
4.协助资金转移,用转账等支付手段掩饰流向。
5.协助资金汇往境外,借金融机构转移犯罪资金。
6.用其他方法掩饰,如虚构交易,让犯罪所得合法化,都可能构成此类帮助行为。

2025-10-23 02:4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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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为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换、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及其他掩饰隐瞒方法等帮助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的帮助行为。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洗钱罪的帮助行为旨在让犯罪所得合法化。提供资金账户,不管是提供已有合法账户还是开设新账户,都为犯罪资金流转提供了便利;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等,改变了犯罪所得的形式;通过转账等支付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掩盖了资金的真实流向;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使犯罪资金脱离监管;以虚构交易等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同样扰乱了司法对犯罪所得的追查。这些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果在生活中,你对洗钱罪帮助行为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3 02:29:3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区别有哪些首先,两者包庇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仅指“犯罪的人”;后者则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范围更宽;第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前者表现为犯罪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实施包庇罪的行为人一般系在公安司法机关未侦破案件、未发现、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下,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扰乱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错失案件的侦破时机,扰乱侦查方向,影响证据的收集,可能使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无辜者遭受不白之冤,社会危害程度与仅仅针对证据实施的毁灭、伪造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刑法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如果行为人同样是采取帮助当事人(被告人)毁灭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两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即如果行为人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并且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则构成包庇罪;如果行为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帮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的,但没有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客观行为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所谓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清除犯罪现场的痕迹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或者视听资料等。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主要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的方式。包括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伪造犯罪现场等。可见,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相同,在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也存在着相互包容、交叉的关系。但是,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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