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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躲起来了又离婚了怎么追债

刘** 新疆-伊犁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0.21 08:19:39 408人阅读

欠债人躲起来了又离婚了怎么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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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躲起来且已离婚追债,需先明确债务性质再采取相应措施。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原夫妻双方均有偿还义务,像为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就属此类。若是个人债务,仅能向欠债人追讨。
1.查询欠债人财产线索,如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用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欠债人应诉。若欠债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3.拿到胜诉判决后,若欠债人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其名下财产实现债权。

2025-10-21 13: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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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定债务性质是追债关键。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欠债人离婚,原夫妻双方都有偿还责任。比如为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经营企业等所产生的债务就属于此类。
(2)若属于个人债务,只能向欠债人追讨。可先查询其名下财产线索,像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欠债人转移财产。
(3)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欠债人躲起来,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其应诉。即便其拒不出庭,法院也能缺席判决。
(4)拿到胜诉判决后,若欠债人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其财产来实现债权。

提醒:
追债时需准确判断债务性质,注意财产查询和保全的合法性。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1 12:3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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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债务性质,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即便欠债人离婚,也可要求原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二)若是个人债务,查询欠债人的财产线索,像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然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用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欠债人应诉。若欠债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四)拿到胜诉判决后,若欠债人不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其名下财产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0-21 12:1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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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像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的,即便欠债人离婚,也能要求原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若是个人债务,就只能找欠债人追讨。可查询其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起诉,法院会公告通知欠债人应诉,其拒不出庭可缺席判决。

3.拿到胜诉判决后,欠债人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其财产实现债权。

2025-10-21 10:5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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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讨欠债人躲起来且已离婚的债务,需先确定债务性质,共同债务可要求原夫妻双方偿还,个人债务则向欠债人追讨,可通过查财产线索、申请保全、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债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判断债务性质是追债的关键。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像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就属于此类。若是个人债务,债权人仅能向欠债人追讨。追债时,可查询欠债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其转移财产。向法院起诉后,即便欠债人躲起来,法院会用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若其拒不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拿到胜诉判决后,若欠债人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其名下财产偿债。若在追债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不清楚具体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1 09:11:20 回复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二、抵押关系等。然而由于《担保法》。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第三人为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提供的债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担保法》28条进行了修正,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1,并且法律规定也较为详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其与主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担保法》第28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有包括质押,并且部分规定存在冲突,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主要包括质押关系,便可以取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传承多年,将两者并列归责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赋予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便自然取得向债务人追偿和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抵押在内的物权保证,第三人物保已经由与债务人提供物保等同下移至于第三人提供保证等同的位置、《物权法》对第三人担保均有规定。”《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将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置于同一位阶并不合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其法律功能一致,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物上保证人以所有物为债务提供担保,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导致第三人担保内部清偿问题处理较为复杂,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适用的准据法应当为《物权法》,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该解释20条对保证人之间内部清偿的份额也作出了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经过多年的法律演变,其性质与追偿等法律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并不一致,以物保与人保来区分债的担保并以此归责并不合理,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2,其他人保提供者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三人担保的内部清偿多个主体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该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没有约定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因此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想债务人追偿,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见,平均分担。”彻底否决了《担保法》第28条的效力。”同时该法第178条,笔者认为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有第三人保证,因此对于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问题处理,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不管该保证来源于债务人还是第三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也就不存在内部清偿的问题,仅仅是形式存在差异。”可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担保法解释》,适用本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例如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一旦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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