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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怎么办

杨* 福建-厦门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0.21 04:35:41 418人阅读

终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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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调解达成和解后,需依据不同情形处理。若和解涉民事权利义务,双方应签书面和解协议明确权责,保障协议履行。
2.若纠纷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可申请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法院会审查撤诉是否损害相关合法权益,符合条件会准许。
3.若和解协议履行时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协议起诉,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对方履约。
4.若和解协议有给付内容,可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的协议具强制执行力。

建议:签订和解协议时要严谨明确权利义务,申请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前了解相关审查条件,遇到不履行协议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给付内容尽早申请司法确认。

2025-10-21 10: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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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终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和解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方式,能清晰界定权利义务并确保协议履行。
(2)若纠纷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可申请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但法院会审查撤诉是否损害相关合法权益,符合条件才会准许。
(3)在和解协议履行阶段,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向法院起诉,借助司法途径强制对方履行。
(4)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的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提醒:签订和解协议要确保内容合法合规、权利义务明确。申请撤诉或司法确认时按规定程序进行。遇到协议履行问题及时咨询,采取合适法律措施。

2025-10-21 08:3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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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时,签书面和解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履行。

(二)纠纷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法院会审查撤诉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条件会准许。

(三)和解协议履行中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据协议向法院起诉强制对方履行。

(四)和解协议有给付内容,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协议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5-10-21 07:3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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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达成和解后,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可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权责,保障履行。
2.纠纷若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诉,法院会审查是否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条件会准许。
3.和解协议履行中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起诉,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履约。
4.和解协议有给付内容,可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协议有强制执行力。

2025-10-21 06:2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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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终止调解达成和解后,可签书面协议,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可申请撤诉或撤裁,不履行和解协议可起诉,有给付内容的可申请司法确认。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终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和解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协议履行提供保障。若纠纷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法院会审查撤诉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符合条件就会准许。若和解协议履行中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向法院起诉,借助司法途径强制对方履行。若和解协议有给付内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协议便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您在调解和解相关事宜中遇到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0-21 05:36:53 回复

【法律意见】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都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以主张经济赔偿。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既然合同到期,那么合同就自然终止,不需要再写辞职报告。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扩展资料只有满足就业年龄、就业能力、有就业意愿、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这四个因素的时候没有工作才叫失业。如果想要领取失业保险,还需要在失业时,至少缴纳失业保险1年。也就是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失业保险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保障。因此,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意思对调解具有决定作用,当事人不仅有权选择和接受调解员对其纠纷进行中立调解,并且还有权在调解程序的任一阶段提出终止调解的要求,当事人一旦要求终止调解,调解即告结束。同诉讼制度及仲裁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在诉讼程序中,一般情况下,诉讼程序开始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连续进行,经过法定阶段作出裁判,整个诉讼过程和结果依法律规定而进行,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只有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如一方当事人死亡等),才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对于审判结果,当事人没有拒绝接受的权利而只有服从履行的义务,这也是国家审判权强制性的内在属性。仲裁制度,虽然和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共同的“非公力救济”的特点,但仲裁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和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仍有区别。人民调解和仲裁相比,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较之仲裁意愿更具有自主性。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再参加调解或者中止调解,此时调解即告结束;而在仲裁程序中,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撤案,否则被申请人即使不再参加仲裁或者不出庭,仲裁庭仍有权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继续审理直到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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