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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需要找人保释吗

钟** 新疆-博尔塔拉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0.20 02:25:41 321人阅读

偷窃需要找人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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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行为涉嫌盗窃罪,并非所有情况都需或能找人保释,是否能取保候审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特定条件,就可申请取保候审。这些条件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申请时,可通过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无法取保候审。所以,对于偷窃案件是否找人保释,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不可一概而论。

2025-10-20 08:4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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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偷窃行为涉嫌盗窃罪时,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或能够进行取保候审。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多种。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四是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3)申请取保候审可通过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无法取保候审。

提醒:
不同的偷窃案件情况不同,能否取保候审的判断也有差异。若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0 07:0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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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取保候审: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

(二)选择合适的保证方式
符合条件申请时,可通过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来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5-10-20 06:2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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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窃涉嫌盗窃罪,并非所有案件都能或需要保释,要依具体情况判断。
2.符合特定条件可申请保释,像可能判管制、拘役等;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无社会危险;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妇女且取保无危险;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取保。
3.申请保释可通过提供保证人或交保证金。不符合条件则无法保释。

2025-10-20 04:3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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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偷窃行为涉嫌盗窃罪,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或能够找人保释,是否可以取保候审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申请取保候审。这些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申请时可通过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无法取保候审。由此可见,对于偷窃案件,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能进行取保候审。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0 04:08:46 回复

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5)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3、盗窃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一年。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的幅度不得超过30%:(1)入户盗窃的;(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3)流窜盗窃作案的;(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5)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6)动用机动车辆作案的;(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本条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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