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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如何行使探视权

余** 江苏-连云港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0.20 02:00:19 426人阅读

离婚后,子女如何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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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要协助。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2.若一方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有探望权的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对象是不协助的个人或单位,不是孩子。
3.若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后应恢复。行使探望权要考虑孩子意愿和利益,让孩子健康成长。

2025-10-20 07: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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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可协议探望方式和时间,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一方拒不协助可申请强制执行,对象是相关个人和单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行使探视权要考虑子女意愿和利益。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这有助于维护亲子关系。双方可先就探望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判决。当一方拒绝协助时,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执行对象并非子女,这是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若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法院有权中止探望,待不利因素消除后恢复,体现了法律对子女利益的重视。在整个过程中,都应将子女的意愿和利益放在首位,让子女能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如果您在探望权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0 07:0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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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这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有助于保障其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也体现了对子女权益的维护。
2.若一方拒不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而非子女。这能确保探望权得以实现,但执行应依法依规进行,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3.当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行使探视权要充分考虑子女意愿和利益,保障其在良好环境中成长。

建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探望权问题;若需法院介入,应积极配合;在行使探望权时,始终将子女利益放在首位。

2025-10-20 06:4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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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这是保障亲情维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规定。比如,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定期看望子女,给予陪伴和关爱。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双方协议,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确保公平合理。
(3)当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有探望权的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对象是相关个人和单位,并非子女,避免对子女造成伤害。
(4)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行使探视权时要以子女意愿和利益为重。

提醒:行使探望权应依法依规,充分考虑子女感受,避免因不当行使引发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20 04:4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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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应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以保障探望权顺利实现。
(二)若协议不成,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行使方式和时间。
(三)当一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时,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单位采取措施。
(四)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探望。
(五)行使探视权时,要充分考虑子女意愿和利益,为子女创造良好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0-20 03:10:33 回复

一、什么是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二、离婚后行使子女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即行使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探视权,一般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对其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应该得到保护。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把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并于其他亲权而加以保护,如果探视行为没有对子女利益造成侵害之危险,探视权是不可以随意中止的。因此,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并可要求对方配合,当然,行使探视权也要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如果探视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导致探视权的中止。目前,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将孩子藏匿起来,把孩子当作报复对方的手段,或者给孩子灌输错误思想,让孩子不愿意见另一方,这一切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浅议探视权的行使与维权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制度正式确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规定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该规定保证了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有利于弥合因家庭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视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很多当事人也多次向我诉说她们无法行使探视权的苦恼,向我询问行使探视权的法律手段,在此撰文一并作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探视权的规定对离异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爱起到了保护作用,但也给人民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那些在离婚大战中结下怨恨的离异夫妻,往往不会自觉自愿地履行判决,但审判人员不可能也没有精力每星期或每个月陪同探望权人前去探望。对于子女本人不愿见探望权人的情况,也无可奈何,强制探望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笔者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只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自身素质达到一定高度时,离异的夫妻才有可能在相互理解、保护孩子的前提下切实地、正常地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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