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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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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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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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服刑期限计算不包含判决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部分、未被羁押期限、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条件期间以及缓刑考验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部分不算实际服刑;未被羁押如取保候审或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条件时,该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缓刑考验期内无撤销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此考验期也不算实际服刑。
2.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各类期限的计算规则,加强对服刑期限计算的审核,避免出现计算错误。在涉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况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折抵和处理。同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和监督工作,保障服刑期限计算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分析:
(1)判决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因其有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折抵后这部分不算实际服刑。这是考虑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有一定限制,但与实际服刑的限制程度不同。
(2)未被羁押的期限,像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未被完全限制,所以不计算在实际服刑期限内。
(3)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期间,由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这部分期间不能计入执行刑期,以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缓刑考验期,在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情形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所以缓刑考验期不属于实际服刑期限,这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大处理和考验机制。
提醒:在涉及服刑期限计算时,要准确把握各类情况的法律规定,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判决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部分不算实际服刑,此部分按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计算后,折抵的期限不属于实际服刑。
(二)未被羁押的期限不计入,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或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计算在实际服刑期限内。
(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时,若不符合条件被收监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撤销缓刑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缓刑考验期不属于实际服刑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判决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部分不算实际服刑。
2.未被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或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实际服刑期。
3.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条件被收监的,不符合期间不计入刑期。
4.缓刑考验期:被宣告缓刑者,考验期内无撤销情形,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考验期不算实际服刑。
结论:实际服刑期限计算不包括判决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部分、未被羁押期限、暂予监外执行中不符合条件的期间以及缓刑考验期。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部分不算实际服刑,这是考虑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制了人身自由,但程度与服刑不同。未被羁押如取保候审或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动相对自由,所以不计入实际服刑期限。暂予监外执行中不符合条件的期间,若计入执行刑期有失公平,因此不计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撤销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缓刑考验期自然不属于实际服刑。如果对实际服刑期限计算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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