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类型。一般授权的代理人主要负责程序性事务,像提交诉讼文书、申请回避、提供证据以及参加法庭辩论等,不过他们没有权力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2)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权限更大,能够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还可以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但特别授权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出这些权限,如果只写“全权代理”却没有具体授权内容,会被视为一般授权。
(3)当事人要依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来决定授予代理人何种权限。并且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诉讼活动,若超越权限且未经当事人追认,该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
提醒:当事人授予权限时务必明确清晰,仔细审查授权委托书内容。若对权限范围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若仅想让其处理程序性事务,选择一般授权,明确告知代理人可进行提交诉讼文书、申请回避等工作。
(二)若需代理人处理涉及实体权利的事务,要采用特别授权,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晰列举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具体权限,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三)代理人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开展诉讼活动,若超越权限,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获得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分两种。一般授权下,代理人能处理程序性事务,像提交文书、申请回避等,但不能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
2.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权限更广,可承认、放弃、变更诉求,和解、反诉或上诉。特别授权要在委托书明确权限,只写“全权代理”算一般授权。
3.当事人应按需选授权类型。代理人须在授权内行事,越权行为未经追认对当事人无效。
结论:
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需明确列举权限,仅“全权代理”视为一般授权,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活动。
法律解析:
在民事诉讼里,一般授权的代理人能处理程序性事务,不过不能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像提交诉讼文书、参加法庭辩论等都在其权限内。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权限更大,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但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举这些权限,若只写“全权代理”,就会被视为一般授权。当事人要依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来授予代理人权限。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诉讼活动,若超越权限且未经当事人追认,该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如果在民事诉讼代理权限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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