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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迟迟不肯过来定责怎么办

谭* 山西-吕梁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18 06:51:04 402人阅读

伤者迟迟不肯过来定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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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伤者迟迟不肯过来定责时,联系处理事故的交警是有效途径。交警承担着依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职责,不会因伤者不配合就无限期拖延,能依据现有证据和调查完成定责。

(2)保留与伤者的沟通记录很重要,像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可证明自身积极推动定责。若伤者故意拖延致责任难确定,这些记录能在后续赔偿等事宜中作为己方无过错或对方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据。

(3)若因伤者拖延定责使己方遭受损失,如车辆长期扣押产生费用,在责任认定后可依法要求对方赔偿合理损失。

提醒:
处理此类情况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关键证据,若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员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11: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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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联系处理事故的交警,说明伤者情况,让交警依据现有证据和调查进行责任认定,交警有义务按法定程序完成,不会因一方不配合而无限期拖延。

(二)保留与伤者沟通的记录,像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此证明己方积极推动定责,若伤者故意拖延,这些记录能作为己方无过错或对方有不当行为的证据。

(三)若伤者拖延定责造成己方损失,如车辆长期扣押费用等,在责任认定后可依法要求对方赔偿合理损失。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5-10-18 11:0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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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伤者不定责,可采取以下措施:
1.联系处理事故的交警,说明伤者情况,请求交警依据现有证据和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认定。交警有责任按法定程序完成认定,不会因一方不配合而无限期拖延。
2.保留与伤者的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通话录音等,证明己方积极推动定责。若伤者故意拖延,这些记录可作为己方无过错或对方不当行为的证据。
3.若伤者拖延定责造成己方损失,如车辆长期扣押费用,可在责任认定后依法要求对方赔偿。

2025-10-18 09:3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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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伤者迟迟不肯定责,可联系交警定责,保留沟通记录,若造成损失可在责任认定后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交警有职责依法按程序完成事故责任认定,不会因一方不配合而无限期拖延,所以及时联系处理事故的交警,让其根据现有证据和调查进行责任认定是可行的办法。保留与伤者沟通的记录,能证明自身积极推动定责,若伤者故意拖延,这些记录可作为在后续赔偿等问题中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对方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据。若伤者拖延定责致使自身产生如车辆长期扣押费用等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在责任认定后可要求对方赔偿合理损失。在遇到此类伤者拖延定责的情况时,要知晓自己有合法的途径维护权益,若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8 09:3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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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者迟迟不肯过来定责,可联系交警处理,保留沟通记录,若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2.具体措施如下:
-及时联系处理事故的交警,说明伤者情况,请求其依据现有证据和调查进行责任认定,交警有职责按法定程序完成认定,不会因一方不配合而无限期拖延。
-保留与伤者沟通的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记录可证明自身积极推动定责,若伤者故意拖延,后续可作为己方无过错或对方不当行为的证据。
-若伤者拖延定责致使己方产生损失,像车辆长期扣押费用等,在责任认定后可依法要求对方赔偿合理损失。

2025-10-18 08:03:06 回复

向劳动局内设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扩展资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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