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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院完全责任咋赔偿

杨** 海南-海口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25.10.18 01:04:40 398人阅读

医疗事故医院完全责任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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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负医疗事故全责时,会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程度等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多种费用。
2.各项费用计算方式不同,如医疗费按实际花费算,误工费看误工时间和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伤残等级定。若患者死亡,要赔丧葬费等。
3.患者可和医院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可申请部门调解,也能直接起诉。索赔要收集病历等证据保障权益。

2025-10-18 05: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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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院对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时需按患者人身损害程度等赔偿多项费用,患者可协商、调解或诉讼索赔,索赔要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医院在医疗事故中负完全责任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众多,如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情况和收入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伤残等级等标准计算,若患者死亡还需赔偿丧葬费等。患者有多种索赔途径,可先与医院协商,若协商无果,能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去法院起诉。索赔过程中,收集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至关重要,这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如果在医疗事故赔偿方面遇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8 04:5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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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医疗事故负全责时需依据患者人身损害程度等给予赔偿。赔偿项目众多,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医疗费按实际费用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情况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伤残等级计算,造成死亡的要赔丧葬费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患者可先尝试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这是较为便捷的方式。
2.若协商无果,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借助行政力量解决纠纷。
3.也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4.索赔过程中,患者要注意收集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为自己的诉求提供支撑,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10-18 03:4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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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院在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时,赔偿需综合考量患者人身损害程度。赔偿项目丰富,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各有其计算方式。如医疗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伤残等级及相关标准计算。
(2)若患者不幸死亡,医院需承担丧葬费等赔偿责任。
(3)患者索赔途径多样,可先与医院协商,协商无果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也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索赔过程中,收集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至关重要,这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撑。

提醒:
索赔时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证据,不同医疗事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2025-10-18 03:1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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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负医疗事故完全责任时,患者要明晰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
(二)各项赔偿费用计算有标准,医疗费按实际花费,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伤残等级及标准算。若患者死亡,医院应赔偿丧葬费等。
(三)患者索赔途径多样,可以先和医院协商,协商不成能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还可直接起诉至法院。
(四)索赔过程中,患者要收集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这表明医院承担责任时需对赔偿费用进行支付结算,保障患者的赔偿权益。

2025-10-18 02:55:1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完全责任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赔偿的标准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等情况而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过错完全责任是什么1、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2、赔偿责任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医疗过错完全责任的承担1、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须准确适用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划分的条款,也就是说患方对其与医方构成医患法律关系被损害的和赔偿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要进行举证,而医方应对其没有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是正在进行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的。2、实务操作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会议认为,当前,人民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于去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3、例外情形(1)人民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会议明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2)会议明确,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否则,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3)最高人民副院长在会上特别指出,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请求调解解决,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任何威胁、伤害对方,聚众闹事,扰乱医院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一、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采取的是“全”或“无”归责原则一旦鉴定为事故,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中不区分责任的大小,不考虑“一果多因”的现实存在。例如患者本身疾病危重,按照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即便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死亡也很大可能无法避免,因医疗过失的存在,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医院将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而这似乎有失公允,而不定医疗事故,则会招致患者方强烈的不满。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或者“无”归责的原则。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三、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后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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