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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的管辖地法院是哪个

田** 青海-果洛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17 07:49:07 384人阅读

实现债权的管辖地法院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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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规定的管辖协议,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无管辖协议时,合同之债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有约定履行地,按约定;未约定或不明,给付货币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3.侵权之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2025-10-17 12: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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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实现债权的管辖地法院确定分不同情形,有合法管辖协议按协议确定,无协议时合同之债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侵权之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债权实现过程中,管辖地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无管辖协议的合同之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争议标的不同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比如给付货币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等。而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涵盖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了解这些规则能让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准确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在债权实现过程中对管辖地法院确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维权途径的正确性。

2025-10-17 12:4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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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债权的管辖地法院确定要依据不同情形判断。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协议,应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无管辖协议,合同之债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对于侵权之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涵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签订合同等涉及债权的文件时,可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续管辖争议;发生债权纠纷时,仔细审查案件性质和相关地点,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2025-10-17 11: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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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时,确定实现债权的管辖地法院应依据该协议。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
(2)无管辖协议的合同之债,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较为复杂。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以约定地点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争议标的不同确定履行地。如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则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3)对于侵权之债,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其中侵权行为地涵盖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续纠纷。不同类型的债权纠纷管辖地确定方式有别,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0-17 10:1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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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协议,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无管辖协议且为合同之债: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无管辖协议且为侵权之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10-17 08:47:4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借款合同的性质1、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2、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有效。(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可继续适用。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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