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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撞车逃逸会面临什么处罚

刘** 四川-南充 醉驾咨询 2025.10.17 04:32:19 359人阅读

喝醉撞车逃逸会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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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醉酒撞车逃逸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2)若撞车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逃逸属于加重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即便未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会被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逃逸者需承担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提醒:醉酒撞车逃逸后果严重,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不同情况法律后果有别,建议遇到此类复杂案情咨询专业分析。

2025-10-17 09: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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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醉酒驾车,聚会饮酒后可选择代驾、公共交通等方式回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
(二)若不幸发生撞车事故,应立即停车,积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配合警方处理,切不可逃逸。
(三)对于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要积极与受害者协商赔偿事宜,争取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5-10-17 08:1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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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撞车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超8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撞车致重大事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是加重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逃逸,判三到七年;因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

2.未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驾也会被吊销驾照,追究刑责。普通机动车五年内禁考,营运车十年内禁考,重考后也不能开营运车。

3.逃逸者要承担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2025-10-17 06:3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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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喝醉撞车逃逸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逃逸属加重情节,还需承担吊销驾照、禁驾等后果及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当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喝醉撞车逃逸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若撞车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会加重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未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会被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禁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照,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禁驾,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同时,逃逸者要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遇到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7 05:0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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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喝醉撞车逃逸后果严重。若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构成危险驾驶罪;撞车致重大事故、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是加重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即便未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会被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考;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考,重考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逃逸者还需承担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建议逃逸者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公众要杜绝酒后驾车,遵守交通法规,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2025-10-17 04:53:4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酒驾肇事逃逸酒驾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交通事故赔偿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对于喝醉酒把人撞死后逃逸怎么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也都出于过失,客观上也是都是以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罪。(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中。(3)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为人违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后两罪违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一)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罪或以故意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罪定罪。(二)在处理二次肇事案件时,由于行为人对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理,我们应分别考虑。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逸过程中对撞轧多人致一人或数人死亡。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放任另一种肇事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意的二次肇事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之所以这样认定,最明显的一个理由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此时,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对这种案件,笔者认为,行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伤等危害结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后又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这种阶段上行为又成立故意罪。此时应对行为人进行二罪并罚。因行为人对二次肇事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之分,我们应分别处理。第一、如果行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将前二罪的并罚结果与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进行并罚。第二、如果行为人的二次肇事行为应定故意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应依据数罪并罚的理论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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