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主观需为故意,明确“明知”资金是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仍实施行为才构成。“明知”分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是明确知晓资金来源,应当知道需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判断。过失不构成洗钱犯罪,不知资金性质而实施相关行为,不认定为洗钱犯罪。
为避免洗钱犯罪,金融机构要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对异常交易及时报告。个人要提高法律意识,不随意参与可能涉及洗钱的活动,对资金来源不明的交易保持警惕。司法机关要强化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法律分析:
(1)洗钱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清晰认知,清楚是在掩饰、隐瞒特定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出现。
(2)“明知”分为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即明确资金源于七类上游犯罪;应当知道则需结合案件多方面因素判断,即便行为人不承认确切知晓,按常理也应能明白资金性质。
(3)过失不构成洗钱犯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与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相关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洗钱犯罪。
提醒: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提高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警惕。若对资金性质存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误触法律风险。
(一)对于司法机关,在认定洗钱犯罪的主观故意时,若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明确知晓资金来源于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认定为确切知道。
(二)对于难以证明确切知道的情况,要结合案件事实、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资金的接触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
(三)对于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相关行为,要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不知情,避免被错误认定为洗钱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洗钱罪。该条明确了洗钱犯罪需主观上存在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1.洗钱犯罪主观需是故意。也就是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2.“明知”分两种。确切知道指明确资金来自七类上游犯罪;应当知道是结合情况判断,常理上能知晓资金性质。
3.过失不算洗钱犯罪。若不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而行动,不认定为洗钱犯罪。
结论:
洗钱犯罪主观需为故意,“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过失不构成洗钱犯罪。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这里的“明知”有两种情况,确切知道即明确知晓清洗资金来源于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当知道则要结合案件事实、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接触情况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虽不承认确切知道,但按常理能够知晓资金性质,也可认定为“明知”。而过失状态下,也就是行为人不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相关行为,不会被认定为洗钱犯罪。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接触到一些资金流转活动,为了避免陷入洗钱犯罪的风险,一定要对资金来源保持谨慎。如果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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