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虽无法追回房屋,但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比如知晓房屋为夫妻共有仍购买,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
(三)实践中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房屋为夫妻共有以及对方擅自售卖的情况。
(四)建议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1.婚后房产即便只登记一人名下,若无特别约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有应对办法。
2.若第三人善意购买、付合理价格且完成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无法追回,但离婚时可要求擅自卖房方赔偿。
3.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如明知是夫妻共有仍买,另一方有权起诉,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4.实践中要提供证据证明房产共有及对方擅自售卖,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维权。
结论:
婚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售卖,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另一方离婚时可要求赔偿;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起诉追回房屋。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房产即便只登记一人名字,通常也属于夫妻共有。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且完成产权登记,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其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但在离婚时可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若第三人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购买,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不过在实践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夫妻共有以及对方擅自售卖的情况。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婚后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售卖,另一方要依据不同情况采取措施。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但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2.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比如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购买,另一方有权起诉,请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3.实践中维权需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夫妻共有以及对方擅自售卖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保障在婚姻财产纠纷中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
(1)婚后房产一般情况下,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益。
(2)当一方擅自售卖该房产时,若第三人符合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第三人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另一方虽不能追回房屋,但在离婚时可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3)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比如其知晓房屋为夫妻共有仍购买,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不过在实践中,另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夫妻共有以及对方擅自售卖的情况。
提醒:遇到一方擅自售卖婚后房产的情况,要注重收集证据,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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