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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时效抗辩有什么条件

李* 云南-玉溪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0.16 15:05:04 396人阅读

申请执行时效抗辩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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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执行时效抗辩要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若在其他程序提出,无法产生执行时效抗辩的效力。
(2)提出主体必须是被执行人,其他主体提出不会得到认可。
(3)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申请执行的期间超过了法定的期限,通常这个期限为两年。
(4)要由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执行时效规定进行审查。当符合这些条件,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经法院审查情况属实,会裁定不予执行。另外,债务人同意履行后,再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法院不会支持。

提醒:
执行时效抗辩有严格条件限制,申请执行要注意法定期限。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2025-10-16 19: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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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在其他程序提出不具有执行时效抗辩效力。
(二)由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其他主体提出不被认可。
(三)执行时效期间届满,通常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间为两年。
(四)需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执行时效规定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5-10-16 17: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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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时效抗辩要满足这些条件:
?要在执行程序里提出,在其他程序提无效。
?提出者必须是被执行人,其他主体提不被认可。
?执行时效期间已过,通常是两年。
?需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会主动审查。
符合条件,经法院审查属实,会裁定不予执行。债务人同意履行后又以时效届满抗辩,法院不支持。

2025-10-16 16:3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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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申请执行时效抗辩需在执行程序中由被执行人主动提出,且执行时效期间届满,经法院审查属实会裁定不予执行;债务人同意履行后再以时效届满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抗辩有严格条件限制。一是必须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若在其他程序提出则无效;二是提出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其他主体提出不被认可;三是执行时效期间需届满,通常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四是要由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抗辩,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当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审查属实后会裁定不予执行。不过,若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之后又以时效期间届满来抗辩,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在执行时效抗辩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6 16:0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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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时效抗辩需满足多方面条件才能成立。需在执行程序中由被执行人提出,且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同时要由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若符合条件,经法院审查属实会裁定不予执行。但债务人同意履行后再以时效届满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1.提出程序方面,要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在其他程序提出不产生执行时效抗辩效力。
2.提出主体方面,只有被执行人提出才被认可,其他主体提出无效。
3.时效期间方面,需申请执行的期间已过法定期限。
4.提出方式方面,需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执行时效规定审查。

建议被执行人严格按照这些条件提出抗辩,避免因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抗辩不被支持,同时债务人一旦同意履行就不应再以时效届满抗辩。

2025-10-16 15:11:5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其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其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其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其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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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债权抗辩权未申请执行,是否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专业解答在我们进行行使抗辩权的时候,如果是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使用的话,一般是不可以再使用的,同样对于逾期债权抗辩权未申请执行的话,也就是说明,对方已经不需要抗辩了,法院就不会执行。另外,债权转让受让人的风险也是比较多的,我们在进行转让的时候要注意方法风险。

    2024.07.06 69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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