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适用于多种情形,涵盖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过错、说明义务缺失、产品缺陷以及病历资料问题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明确医疗机构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养和责任心,减少诊疗过错。
-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向患者充分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尤其是特殊检查和治疗,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同意。
-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时,要严格把控质量,确保输入血液合格。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杜绝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
法律分析:
(1)诊疗过错责任: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像误诊、手术失误等情况,致使患者受损,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明确了过错与责任的对应关系。
(2)说明义务责任:医务人员若未履行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义务,或者在实施特殊检查、治疗时,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同意而造成损害,医疗机构要担责,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3)产品缺陷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患者可向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索赔,拓宽了患者的求偿途径。
(4)病历资料责任: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其有过错并担责,强调了病历资料的重要性和规范性。
提醒:患者遇到医疗损害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流程和病历管理,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诊疗水平,避免出现误诊、手术失误等过错行为,降低患者受损害的风险。
(二)医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向患者详细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在实施特殊检查、治疗时,务必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控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确保输入血液合格,降低因产品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可能性。
(四)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或销毁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适用情形如下: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诊疗有过错致患者受损,如误诊、手术失误等,医疗机构要赔偿。
医务人员未说明病情和措施等致患者受损,或特殊检查、治疗未获同意致损,医疗机构担责。
药品、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受损,患者可向多方索赔。
医疗机构隐匿、伪造等病历资料,可推定有过错并担责。
结论: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适用于四种情形,包括诊疗过错、未尽说明义务、产品缺陷致损、病历资料问题,对应情形下医疗机构等需担责。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在诊疗活动里,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致使患者受损,像误诊、手术失误,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若没尽到说明义务,未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或者实施特殊检查、治疗时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同意而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同样担责。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让患者受损,患者可向医疗机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若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会被推定有过错并担责。若遇到类似医疗损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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