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需结合主客观方面考量。主观上,需为故意,即明确知晓是有毒、有害食品仍进行销售,因不知情或疏忽销售的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判断要点有三:其一,只要实施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即便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可能构成本罪;其二,销售的食品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像添加工业用盐、地沟油等;其三,销售行为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司法实践会依据食品检验报告、销售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定。
为准确认定该罪,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检验力度,规范销售记录管理,同时鼓励公众提供线索,形成监督合力。
法律分析:
(1)主观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确知道所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若销售者因疏忽大意或确实不知情而销售此类食品,则不构成该罪。
(2)客观行为:实施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就存在构成本罪的可能性,无需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销售对象:所销售的食品必须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像添加工业用盐、地沟油等情况。
(4)危害程度:销售行为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司法实践中,会通过食品检验报告、销售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提醒:销售食品时应严格把控质量,确保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若面临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主观认定:判断销售者是否故意销售,需收集其认知方面的证据,如销售者曾被告知食品有毒有害的聊天记录、行业内对食品危害的普遍认知等,若有证据证明其疏忽或不知情则不认定犯罪。
(二)客观行为认定:调查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销售流程等,确认其是否实施了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无需考虑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三)销售对象认定:对销售的食品进行专业检测,确定其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工业用盐、地沟油等。
(四)危害程度认定:结合医疗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案例等,判断销售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主观方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故意为之,即明知食品有毒有害还进行销售。因疏忽或不知情销售的,不构成此罪。
2.客观方面:实施销售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不要求有实际危害后果;销售的食品要含毒有害,像添加工业用盐、地沟油等;销售行为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等危害。
3.司法判定:结合食品检验报告、销售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结论: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需考虑主客观方面,主观要故意,客观需结合行为、销售对象和危害程度等判断。
法律解析:
从主观方面来说,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销售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进行销售,若因疏忽或不知情则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实施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不要求有实际危害后果;销售的食品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销售行为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会依据食品检验报告、销售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危害消费者健康,也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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