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罪认罚是犯罪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量刑建议且签署具结书,自首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犯罪人在自首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2.对于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自首规定的宣传,让犯罪人更清楚相关法律政策,鼓励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3.对于犯罪人,要正确认识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意义,在实施犯罪后及时悔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争取从宽处理。
4.对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应积极为犯罪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帮助犯罪人依法行使权利。
法律分析:
(1)认罪认罚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程序,自愿如实供述且对指控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体现其悔罪态度。
(2)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有特定的时间节点,如实供述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则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3)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满足自首条件又自愿认罪认罚时,依据法律可获得从宽处理,这是法律对主动悔悟和配合司法的积极回应。
提醒:
自首和认罪认罚的认定有严格法律标准,不同案情认定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若想争取从宽,应把握自首机会。在犯罪事实或自身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构成一般自首。
(二)若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构成特别自首。
(三)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在自首后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以满足认罪认罚条件,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认罪认罚是指犯罪者自愿如实交代罪行,认可指控事实,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
2.自首分两种:一般自首要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自动投案是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未受讯问、强制措施等时主动投案。
3.特别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者或服刑罪犯,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4.犯罪者满足自首条件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结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自首条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自首包括一般自首(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和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法律解析:
一般自首要求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在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则是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认罪认罚是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符合自首条件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法律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相关疑问,或者遇到涉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33、67条,交通肇事罪自首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配合调查,避免严重后果。自首者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刑。自首表现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有助于减轻法律后果。
专业解答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专业解答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专业解答醉驾中自首情节认定的情形包括:无事故型醉驾、单方事故型醉驾以及双方事故型醉驾。在我国的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专业解答1、在犯罪之后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罪刑的。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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