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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出现小偷物业应承担责任吗

贾** 浙江-宁波 物业纠纷咨询 2025.10.15 18:38:26 371人阅读

小区出现小偷物业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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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进小偷,物业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形。若合同明确物业有安保义务,但其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像没安排合理巡逻、监控设备坏了不及时修,致小偷进入作案,物业得担责,因其没尽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

2.若物业按合同全面履行安保义务,如正常巡逻、设备正常运行,小偷以隐蔽难预见方式进入行窃,物业通常不用担责,此时物业无明显过错,盗窃超出其防范范围。

2025-10-15 21: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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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小区出现小偷物业是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安保义务,履行则一般不担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则要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有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若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有安保义务,而物业未安排合理人员巡逻、监控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保义务,导致小偷进入小区作案,物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若物业正常巡逻、门禁和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已全面履行安保义务,小偷以隐蔽且难以预见的方式进入小区行窃,物业无明显过错,一般无需担责。如果您在物业安保责任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5 20:3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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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出现小偷物业是否担责取决于物业是否按合同履行安保义务。若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物业有安保义务,而物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像未合理安排人员巡逻、监控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致使小偷进入小区作案,物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若物业已按合同全面履行安保义务,如正常巡逻、门禁和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小偷以隐蔽且难以预见的方式进入小区行窃,物业无明显过错,盗窃行为超出其合理防范范围,一般无需担责。

建议业主与物业在签订服务合同时,明确细化安保义务和责任。物业应定期检查维护安保设施,加强人员培训和巡逻管理。业主也需提高自身防范意识,配合物业做好安全工作。

2025-10-15 20:1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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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小区出现小偷,物业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保义务。当合同明确有安保义务,而物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像未合理安排人员巡逻、监控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致使小偷进入小区作案,那么物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因为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若物业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安保义务,如正常巡逻、门禁和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小偷以隐蔽且难以预见的方式进入小区行窃,这种情况下物业一般无明显过错,盗窃行为超出其合理防范范围,无需担责。

提醒:
业主在与物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安保义务的具体内容。若小区发生盗窃,要先判断物业是否尽责,若存在疑问可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0-15 19:2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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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方面,若认为物业未履行安保义务导致被盗,应及时收集证据,如监控缺失时段记录、巡逻人员未按时出现的证明等,与物业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物业方面,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保义务,定期检查维护监控、门禁等设备,合理安排巡逻人员,做好相关记录,以证明自身已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未履行导致业主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2025-10-15 18:38:5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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