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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拆迁款会面临什么处罚

曹** 浙江-湖州 补偿标准咨询 2025.10.15 06:54:10 433人阅读

套取国家拆迁款会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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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取国家拆迁款违法,会承担多种责任。
2.民事上,套取属不当得利,国家部门可要求返还拆迁款,还能索赔利息等损失。
3.行政上,按相关条例,会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单位会被警告或通报,责任人会受行政处分。
4.刑事上,套取数额大构成诈骗,依数额不同量刑不同,最高可判无期,还会有罚金或没收财产处罚。

2025-10-15 13:5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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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套取国家拆迁款是违法行为,需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从民事角度看,套取国家拆迁款构成不当得利,国家相关部门有权要求返还套取的款项,还能主张利息等损失赔偿。行政层面,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单位会被警告或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员会受行政处分。刑事方面,套取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罪,依据诈骗数额不同,量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等,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套取国家拆迁款后果严重,法律会对这种行为予以制裁。若你对拆迁款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5 12:4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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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拆迁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三重责任。

民事上,套取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国家相关部门可要求返还拆迁款,还能主张利息等损失赔偿。行政方面,按照相关条例,会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单位会被警告或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会受行政处分。刑事上,数额较大时构成诈骗罪,根据不同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程度,会被处以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为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发生,一方面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管,严格审核拆迁补偿申请;另一方面要提高民众法律意识,让其了解套取国家拆迁款的严重后果。

2025-10-15 11:0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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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套取国家拆迁款在民事上构成不当得利,国家相关部门可要求返还套取的拆迁款,还能主张赔偿利息等损失,这是对国家财产权益的保护,确保不当获利者不能非法占有公共资金。
(2)行政层面,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责令改正、调整会计账目、追回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以此规范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行为。
(3)刑事上,套取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规定,不同数额区间对应不同的量刑标准,体现了法律对诈骗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

提醒:
套取国家拆迁款后果严重,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涉及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5 09:0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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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普通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套取国家拆迁款的违法性,不参与此类行为。在拆迁过程中,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工作。
(二)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拆迁款发放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报材料进行仔细核实,防止套取行为发生。
(三)一旦发现套取国家拆迁款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返还拆迁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10-15 08:45:59 回复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补偿标准低,因此不愿意办理登记;或者错误认为不办理登记,国家的征地机关就执行不了;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心得不到补偿。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担心是多余的,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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