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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

杨* 黑龙江-佳木斯 离婚咨询 2025.10.15 08:11:30 412人阅读

哪些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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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处于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想要离婚,尽量等到相应期限过后再提,除非有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况。
(二)如果之前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要再次起诉。
(三)若之前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同样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六个月内别再次起诉。
(四)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若仅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可考虑先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025-10-15 11: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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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提离婚,法院一般不受理,女方提或法院认为必要的除外。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案件,无新情况、理由,原告半年内再起诉,法院不受理。

3.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无新情况、理由,半年内又起诉,法院不受理。

4.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属同居,仅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涉及财产和子女纠纷除外。

2025-10-15 11:0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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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存在几种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包括女方特定孕期男方提离婚(特殊情况除外)、判决不准离婚等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撤诉等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仅诉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除外)。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出于对女方权益的保护,限制男方提出离婚,但女方主动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不受理,这是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时则可处理。若遇到复杂的离婚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0-15 10:3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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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存在多种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离婚,法院通常不受理,除非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受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同样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法院也不受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同居关系,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除外。

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当事人需注意:一是了解自身所处情况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若处于限制期内,可待期限过后再起诉;二是若有新情况、新理由,要及时收集并在起诉时提供,以增加法院受理的可能性;三是对于同居关系,若涉及财产和子女问题,可一并起诉解决。

2025-10-15 09:4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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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出于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不过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除外。
(2)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以避免当事人随意重复起诉。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同样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且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同居关系,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时则会处理。

提醒:离婚诉讼有诸多法律限制和条件,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2025-10-15 08:17:28 回复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人民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和,人民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告诉的,人民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恐吓、强制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规定,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主要包括:(1)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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