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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具体是什么样的

刘** 河南-三门峡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4.01 12:56:18 550人阅读

我朋友最近在进修法律,对行政和侵权这里不太了解。现在想知道行政处罚民事侵权大概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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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或补偿的区别。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是行政机关。而做出民事赔偿或补偿决定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法院。
2、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民事赔偿或补偿的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
3、对行政处罚不服,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适用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对民事赔偿或补偿有争议,引起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
4、引起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被处罚人触犯行政法律法规;引起民事赔偿或补偿却不一定要以当事人违反法律为前提。
5、行政处罚的方式有罚款、拘留等;民事赔偿或补偿的方式有赔偿货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等。
6、行政处罚是国家公权力机构指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为;其一方是公民或法人,另一方是国家机器。民事赔偿或补偿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双方都是公民或法人。

2018-04-01 13:0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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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若遇到人身侵权,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2018-04-01 12:57:18 回复

你好,民政收养登记程序包括六步。首先,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二步,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第三步,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四步,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第五步,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第六步,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由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二)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告知收养当事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童)申请办理福利院入院手续。(三)社会福利机构自受理收养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2个月内完成入院手续,并按照儿童福利院收养弃婴落户办法办理集体户籍登记。(四)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后,到所在区县民政局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手续办理收养登记。(五)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还需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本人收养前的子女情况证明,并加盖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公章。四、已经确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收养人户口迁移手续。五、符合《通知》规定的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由弃婴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我市事实收养问题存在的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通知》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真解决好我市现已形成的事实收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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