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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下,此权利受限。
(2)连带责任保证中,若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或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3)当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时,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提醒:
保证责任的承担有诸多限制条件,提供保证时需谨慎。不同案情对应的保证责任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14: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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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时,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担责,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除外,所以保证人要留意债务人状态及债权人行动。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存在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保证人应收集相关证据,以此主张不承担责任。
(三)保证人要关注保证期间,若期间届满债权人未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需留存好相关时间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25-10-14 13:3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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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时,债权人未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且未对其财产强制执行,保证人能以先诉抗辩权拒担责,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等法定情况除外。
2.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合同双方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保证人可不担责。
3.保证期间满,债权人未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无需担责。
2025-10-14 11:4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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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在法定条件下可行使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存在主合同当事人串通、债权人欺诈胁迫及保证期间届满未主张权利等情形时可不担责。
法律解析: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才需承担责任,保证人此时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例外情况。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或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以及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不合理的情况下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如果大家在保证责任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4 10:4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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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在多种特定情形下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且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可拒绝担责,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况除外。
2.连带责任保证中,若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或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保证人可不担责。同时,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也无需担责。
3.为避免此类纠纷,债权人应严格依法定程序主张权利,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要遵循公平、自愿原则,避免不正当手段。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谨慎,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若遭遇欺诈等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4 10:00: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