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涉外商标抢注,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商标公告期内,依据相关法律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异议,提供商标在先使用、有影响力等证明自身权益的证据,阻止抢注商标注册。
若抢注商标已注册,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收集使用合同、宣传资料等证明合法权益的证据。
尝试与抢注方协商,争取达成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结论:
遭遇涉外商标抢注,可在公告期提异议、注册后申请宣告无效,也可协商谈判,不成则走司法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商标法》,在商标公告期,可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来阻止抢注商标核准注册,此时需提供能证明自身对商标享有权益的证据,如商标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等。若抢注商标已获注册,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其无效,同时要收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明合法权益的证据。此外,还能尝试与抢注方协商谈判,争取达成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涉外商标抢注问题较为复杂,若您在这方面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遭遇涉外商标抢注,可多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在商标公告期,可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提供商标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等证明自身权益的证据,阻止商标核准注册。若已获注册,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同时收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明合法权益的证据。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及时行动,在各环节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避免因超期丧失维权机会。
2.注重证据收集与整理,确保证据真实、有效、完整,增强维权说服力。
3.先尝试与抢注方协商谈判,争取达成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降低维权成本。
4.若协商不成,果断通过司法途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1)当遭遇涉外商标抢注,在商标公告期内可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依据相关法律,需提供商标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等证据,以证明自身对该商标享有权益,从而阻止抢注商标核准注册。
(2)若抢注商标已获注册,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同时要积极收集整理能证明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像商品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
(3)也能尝试与抢注方进行协商谈判,表明自身对商标的合法权益,争取达成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提醒:涉外商标抢注情况复杂,不同国家法律规定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处理。
(一)在商标公告期维护权益:依据《商标法》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要提供商标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等能证明自身对该商标享有权益的证据,以此阻止抢注商标核准注册。
(二)抢注商标已注册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同时收集整理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权益的证据,如商品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
(三)协商谈判解决:尝试与抢注方沟通,表明自身合法权益,争取达成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
(四)司法途径维权:若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抢注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专业解答商标被抢注了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
专业解答想要维权的话,通过法院上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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