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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怎么行使撤销权

王** 安徽-淮北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13 10:53:29 390人阅读

债权人要怎么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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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条件: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高价受让财产等有偿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

2.行使程序:债权人需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法律后果:法院判决撤销后,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若处分行为被撤销,第三人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025-10-13 14: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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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债务人无偿或有偿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等条件,且要按向法院诉讼等法定程序进行,撤销权有行使期限限制,法院判决撤销后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可能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行为,或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等有偿处分财产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同时相对人知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在程序上,债权人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来行使。不过,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一旦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若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第三人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债权人撤销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3 13:5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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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需满足条件并按程序进行。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有偿处分财产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

为规范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1.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2.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消灭。
3.若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严格遵循条件和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3 13:4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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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特定条件。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或者有偿处分财产,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等,并且这些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同时相对人知晓该情形。
(2)在程序上,债权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一旦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若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第三人需要返还财产或者进行折价补偿。

提醒: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时间限制,不同情形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3 12:2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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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撤销权行使条件
当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行为,或进行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等有偿处分财产行为,且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同时相对人知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二)遵循法定程序
债权人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注意时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三)了解判决结果
若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若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第三人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5-10-13 11:21:5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有哪些撤销权的效力,指债务人有害于债权行为被撤销后的客观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和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权判决确定之后,债务人之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已经无偿取得财产的,应将其财产返还债务人,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双方互返还。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言,其有权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其所受利益,行使撤销权取得的利益复归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就受领标的物而言,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但返还的财产或损害赔偿金,与该债权人的债权适于抵销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权,从而获得了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权。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这种场合,债权平等固然是一项原则,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个实际履行顺序的问题,如果依债务人任意履行而向代位债权人清偿,或者其他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债权,通常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就会得到满足、实现债权,对此,其他债权人自不得提出异议。如债务人未为任意履行,债权人如欲实现其债权,则必须依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将追回的财产并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按比例清偿。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即债务免除的,视为未免除。承担债务的,视为未承担。设定负担的,视为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转移财产的,视为未转移”,财产回复至未被处分前的状态。财产回复后,所有债权人以利益均沾原则平等受偿,各债权人对于回复的责任财产有平等受偿的权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不能就此财产优先受偿,满足自己债权的实现。三、对受益人、转得人的效力对于受益人而言,其与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尚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再要求给付。已经受领标的物的,负有返还义务。原物已经损坏或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对于转得人而言,被撤销行为若系无偿,则一经撤销,即原始无效,转得人应负返还义务。但若被撤销权行为系有偿,则因转得人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而不同:转得人如为善意,则取得权利不得撤销。如为恶意,得撤销,转得人负返还义务。第三人将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因为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责任财产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债权的。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欲使其债权得到满足,需按债权行使一般方法向债务人请求或另行。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可以看出这一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其效力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活动自由的限制,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及出现纠纷处理方法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为尽早稳定法律关系,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这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易涉及第三人,如果使其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很难保护交易的安全。且如果债权人可长期主张撤销权,势必对债务人财产的自由处分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纵观各国,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有多种规定,有的国家规定为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了两个期限:一是关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五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根据最高对《合同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合同法》五年的规定应为除斥期间。法律之所以规定除斥期间,其原因在于因为这些原因而使撤销权长时间的延续,使第三人的权利长期不能得到确定,必然会有害于交易,所以规定了除斥期间来消除这个问题。可见法定的两个期间中的任何一个期间届满,债权人的撤销权均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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