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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不与收监的程序是什么

赖** 山东-枣庄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0.12 11:22:03 470人阅读

罪犯不与收监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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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不予收监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
1.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2.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时,应将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可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书面意见。
3.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送交书面意见,该机关需立即重新核查。

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公正,应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沟通,检察院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2025-10-12 18: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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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暂予监外执行是罪犯不予收监的重要程序,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如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该程序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况。
(2)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相关执行机关,若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需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可提书面意见。
(3)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要将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应在一个月内送交书面意见,相关机关需重新核查。

提醒: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且要遵循法定程序。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2 16:1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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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时,符合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内送达法律文书给相关执行机关。
(二)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时,要将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提书面意见。
(三)决定或批准机关需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一个月内送交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应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025-10-12 14:3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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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不予收监常涉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
2.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后,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提书面意见,要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提书面意见。
3.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应在一个月内交书面意见,该机关需重新核查。

2025-10-12 13:5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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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此程序有严格规定且受检察院监督。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送达法律文书,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时需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可提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也要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决定不当,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相关机关需重新核查。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若您在法律方面有疑问,比如涉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2 12:04:36 回复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最大的不同是被监督主体、以及监督程序不同,1、民事诉讼法的原被告双方都是自然人,监督程序为,如果一方或双方,通过上诉判决后对结果依然不服,虽然判决为最终判决,但原被告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检察院直接提出抗诉,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2、刑事诉讼法中,原告是公诉机关,如果提出抗诉,一般多事由被害人提出,而被害人是没有在原告位置的,这时候被害人只能找公诉机关抗诉,而如果是公诉机关认为判决不合理,则可以直接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后,二审公诉机关的身份为抗诉机关)在实践中,抗诉的实行由原告或被告提出并予以接受的抗诉情况是很少见的,多数是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自行提出的抗诉多见。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  审判监督  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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