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活动中夺回被抢注商标,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若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需证明被抢注商标有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或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2.若商标已核准注册,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需提供能证明自身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的材料。
3.若商标抢注人已实际使用并造成损失,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4.解决措施和建议:在处理商标抢注问题时,全程要注重收集和保存各类证据,如使用证据、创意来源等,以支持自身诉求。
法律分析:
(1)当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前提是要证明被抢注商标存在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或者对方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
(2)要是商标已核准注册,在五年内(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时间限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时需提供能证明自身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的材料,像使用证据、创意来源等。
(3)若商标抢注人已实际使用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整个维权过程中,收集和保存好各类证据至关重要。
提醒:
商业活动中夺回被抢注商标需准确判断所处阶段并采取对应措施,同时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需证明被抢注商标有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或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二)商标已核准注册,在五年内(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此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要提供能证明自身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的证据,如使用证据、创意来源等。
(三)商标抢注人已实际使用并造成损失,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整个过程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各类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1.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可向商标局提异议申请,要证明被抢注商标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或对方抢注手段不正当。
2.商标已核准注册:五年内(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限)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需提供证明自身对商标有在先权利的证据。
3.抢注人已实际使用并造成损失: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整个过程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结论:
商业活动中夺回被抢注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可向商标局提异议;已核准注册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抢注人已实际使用造成损失可向法院起诉,且全程要收集保存证据。
法律解析:
依据商标法,当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若能证明被抢注商标有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或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就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若商标已核准注册,通常五年内(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能提供证明自身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的材料,像使用证据、创意来源等,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抢注人已实际使用商标并给自己造成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证据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关乎最终的维权结果。若遇到商标被抢注的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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