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谅解书。谅解书是被害人对加害人谅解的体现,签与不签完全由控告人个人意愿决定。即便犯罪嫌疑人退还了诈骗所得赃款,也不意味着控告人就一定会谅解。
退赃是犯罪嫌疑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此强迫控告人出具谅解书。在司法实践中,谅解书虽会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情节,有谅解书犯罪嫌疑人可能从轻处罚,但没有谅解书,法院也会考量其退赃行为。
建议如下:
1.控告人应坚定自身立场,依据内心感受和意愿决定是否签署,不受他人不当干扰。
2.司法机关要保障控告人自主决定的权利,避免犯罪嫌疑人一方以退赃为由强迫控告人签署。
3.犯罪嫌疑人应认识到退赃是义务,不能将其作为获取谅解书的筹码。
法律分析:
(1)谅解书的签署与否由控告人自主决定。它是被害人因加害人有退赃退赔、赔礼道歉等行为而表达谅解的文书,并非强制签署。
(2)犯罪嫌疑人退赃是其法定义务,不能以此强迫控告人出具谅解书。即便退赃,也不意味着控告人必须谅解。
(3)在司法量刑中,谅解书是参考情节,有谅解书犯罪嫌疑人可能从轻处罚,但没有时,其退赃行为同样会在量刑中被考量。
提醒:控告人决定是否签署谅解书要综合自身感受和意愿,若对法律适用和量刑情况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控告人应明确自身有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谅解书的权利,不必受他人强迫。即便犯罪嫌疑人退赃,也不能成为被强迫签谅解书的理由。
(二)若有人强迫控告人签署谅解书,控告人可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控告人可综合考虑自身感受、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理性决定是否签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控告人签署谅解书应基于自愿,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1.控告人有不签谅解书的权利。谅解书是被害人因加害人退赃、道歉等行为表示谅解而出具的,签不签由控告人自己决定。
2.犯罪嫌疑人退还诈骗赃款是应尽义务,不能以此强迫控告人签谅解书。
3.司法中,谅解书是量刑参考,有谅解书嫌疑人或从轻处罚,没有也会考量其退赃行为。控告人可按自身意愿决定签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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