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时需律师在场。
2.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下签具结书,保障其了解相关性质和后果后自愿选择。
3.律师在场能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认罪认罚出自真实意愿,防止强迫或误导。
4.无辩护人时,司法机关会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合法权益及程序公正合法。
结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时需律师在场,无辩护人时司法机关会通知值班律师提供帮助。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时,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样规定是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与法律后果后自愿选择。律师在场能凭借专业知识,保证其认罪认罚是真实意愿,防止被强迫或误导。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司法机关会安排值班律师,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认罪认罚程序公正、合法。如果您或身边的人在认罪认罚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时律师在场是必要且重要的。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充分知晓认罪认罚性质和后果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2.为更好保障这一程序有效实施,首先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律师在场制度的宣传,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楚自身权利。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值班律师资源调配机制,确保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辩护人时,能及时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最后,对律师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公正进行。
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时律师在场是法律规定,目的是保障其能在了解相关性质和后果基础上自愿选择。
(2)律师在场能提供专业法律意见,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强迫或误导,保证认罪认罚出于真实意愿。
(3)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时,司法机关会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认罪认罚程序公正合法。
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重视律师在场的作用,积极配合律师了解情况;若对认罪认罚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积极配合律师,主动与律师沟通案件情况和自身想法,以便律师提供准确专业法律意见。
(二)若没有辩护人,司法机关通知值班律师时,要积极与值班律师交流,如实告知案件详情,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的分析和建议。
(三)签署具结书前,仔细阅读各项条款,有疑问及时向在场律师咨询,确保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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