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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何联系

陈* 北京-延庆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0.10 08:17:23 415人阅读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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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虽都是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制度,目的都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关系,但区别明显。
2.适用对象上,诉讼时效对应请求权,除斥期间对应形成权。法律效力上,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务人获抗辩权;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期间性质方面,诉讼时效可变,能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变,不受任何事由影响。起算点也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
3.建议权利人明确自身权利类型,准确判断适用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密切关注时间节点,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期间经过而遭受不利后果。

2025-10-10 14: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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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制度,目的都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关系。
(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比如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像撤销权。
(3)法律效力有别,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还在,只是债务人有了抗辩权;除斥期间届满权利直接消灭。
(4)期间性质不一样,诉讼时效可变,能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变,不受任何事由影响。
(5)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提醒: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要准确区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受损。遇到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14:0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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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及请求权,应关注诉讼时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的情况后,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使对方获得抗辩权。同时留意诉讼时效可因法定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特性,合理利用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涉及形成权,要重视除斥期间。由于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所以自权利成立就需抓紧时间行使权利,一旦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2025-10-10 12: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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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时间制度,目的相近,都是为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法律关系长期不稳定。
2.二者区别明显。适用对象上,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
3.法律效力方面,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还在,债务人有抗辩权;除斥期间届满,权利直接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可变,能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不变。
5.起算点有别,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除斥期间通常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2025-10-10 10:3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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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制度,但在适用对象、法律效力、期间性质和起算点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法律解析: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目的都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法律关系长期不稳定。不过二者差异明显,适用对象上,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法律效力上,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务人获抗辩权,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期间性质上,诉讼时效可变,能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变,不受任何事由影响;起算点方面,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时起算。
了解这些区别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若在权利行使时间方面遇到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0-10 09:52:1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问题解答如下,(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而在保证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或相类似的字样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这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没有预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该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点按最高人民颁发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比较特殊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六个月”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但可能因权利人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综上,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既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在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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