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方面,应认识到即使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公司破产时也需立即缴足未出资部分,主动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后续法律纠纷。
(二)管理人方面,要主动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若股东拒不履行,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
(三)破产债权人方面,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监督股东出资到位情况,保障自身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最大程度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1.公司破产时,未出资认缴股权的股东要担责。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若股东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要求其缴纳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2.哪怕出资期限未到,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也能要求股东立即缴足未出资部分,这钱会作为破产财产偿债。
3.若股东拒不履行,管理人可起诉。债权人要配合管理人,监督股东出资,保障自身债权清偿。
结论:
未出资认缴股权的股东在公司破产时,需承担缴足未出资部分的责任,该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若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这意味着即使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在公司破产程序中也需立即缴足未出资部分,此部分出资会作为破产财产用于偿债。若股东拒不履行,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其履行。破产债权人可配合管理人监督股东出资到位,保障自身债权最大程度清偿。若您在公司破产或股东出资等方面有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未出资认缴股权的股东在公司破产时需担责,即使出资期限未到,管理人也有权要求其立即缴足未出资部分,这部分出资会作为破产财产用于偿债。
2.若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其履行。
3.为保障自身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获最大限度清偿,破产债权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监督股东出资到位情况。这既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也保证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债务能得到合理清偿。
法律分析:
(1)公司破产时,未出资认缴股权的股东需担责。依据法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若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要求其缴纳认缴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2)即便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让其立即缴足未出资部分,该出资会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3)若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其履行。破产债权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监督股东出资到位情况,保障自身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最大程度受偿。
提醒:股东应重视出资义务,避免在公司破产时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发现股东未出资到位,可及时与管理人沟通,维护自身权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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