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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了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付* 山东-聊城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0.08 16:45:49 328人阅读

起诉了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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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起诉后调解不成功,法院将依法审理并判决,不服判决可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解析:
起诉调解失败后,法院会安排开庭,通知双方参加庭审。庭审里,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来阐述主张。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判。如果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会对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后作出终审判决。这一系列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公平。若你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8 20: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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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法审理并判决。法院先安排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参加庭审,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阐述观点主张。
2.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判。若一方不服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3.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请求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二审判决,且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建议当事人在庭审前充分准备证据,清晰阐述观点。若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及时按规定上诉。上诉时要明确上诉请求和理由,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2025-10-08 20:3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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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诉调解不成进入审理阶段,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这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让双方有准备参加庭审。
(2)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这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陈述事实和理由的关键机会,能使法院更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3)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判,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若一方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请求相关事实和法律,终审判决具有终局性。

提醒:
庭审中举证要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不服判决上诉需注意规定期限,错过将失去上诉权利,不同案情复杂程度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19:1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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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调解不成后,当事人要留意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提前做好参加庭审的准备,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二)庭审中,要围绕争议焦点,有条理地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清晰阐述自身观点和主张。
(三)若对判决结果不服,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注意准备好上诉状和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10-08 18:5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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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调解失败后,法院会依法审理并判决。届时安排开庭,通知双方到庭。
2.庭审时,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阐明自身观点主张。
3.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裁判。若一方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4.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相关事实和法律后作出判决,此为终审判决。

2025-10-08 17:50: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起诉调解的功能问题解答如下,一、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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